pur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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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如何申請辦理勞保業務行政事務補助費
補助目的及對象
由於職業工會、漁會長久以來辦理會員之加、退保並代(催)收保險費、申領給付及職災門(住)診單發放等勞保業務,確需要花費人事費用、電信費及郵費等,而職業工會、漁會並無相關財源支應該等費用,職業工會、漁會為催收會員保費,增加諸多洽催行政作業,亦須負擔辦理勞保業務之成本費用。為鼓勵職業工會、漁會積極辦理催、收繳勞保費等業務,提高勞保費收繳效益,而利勞保業務之推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報奉行政院核准,自93年度起補助職業工會、漁會為其所屬會員辦理勞保業務行政事務費,以減輕其行政成本,為會員提供更高品質之服務。
又鑑於外僱船員與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間並無僱傭關係,以及代辦裁減資遣續保團體與被保險人間亦無僱傭關係,該等團體為外僱船員及裁減資遣人員辦理勞保業務,係屬服務性質,其保險費收繳作業成本較一般單位為高,故該等團體辦理勞保業務之行政事務費,亦得比照辦理補助。
法令依據、條件及標準
一、 法令依據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之「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行政事務費補助要點」辦理。
二、 補助條件
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補助:
1~按時依勞保局每月保險費繳款單所列當月應繳勞保費總金額(不含繳納以前月份欠費及滯納金額)全數彙繳。
2~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人數達當月計費人數90%以上,並依規定向勞保局申報會員個人欠費名冊者。(當月計費人數,係指當月月底生效人數加上當月退保人數。)
三、 補助標準
1~符合補助條件之職業工會、漁會得以已按時繳納勞保費被保險人數向勞保局申請每人每月補助行政事務費新臺幣10元。
2~已繳納勞保費人數係按保險費繳納月份之當月計費人數扣除當月申報個人欠費人數為準。
申請手續及期限
一 ~ 首次申請補助行政事務費時,請先填妥「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漁會勞保業務行政事務費金融帳戶申請書」送本局:由於補助行政事務費係由勞保局採直接匯撥各職業工會、漁會以單位名義設立之金融機構帳戶方式辦理,故各職業工會、漁會首次申請補助行政事務費時,請先填妥「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漁會勞保業務行政事務費金融帳戶申請書」送勞保局,俾建立日後匯撥補助行政事務費帳戶資料。該金融帳戶申請書只須填寫1次即可,惟投保單位匯撥補助行政事務費金融帳戶如有變更時,請致函本局並檢附變更後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辦理變更,以便正確匯撥補助行政事務費。
二 ~ 各月份補助行政事務費,請按月提出申請:申請補助行政事務費,請於每月勞保費繳費期限(含寬限期間)內彙繳完畢後,於當月填具「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保業務行政事務費申請書兼收據」(分「未申報欠費名冊者」及「有申報欠費名冊者」2種)送本局提出申請。各職業工會、漁會如未申報會員個人欠費,請填寫「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保業務行政事務費申請書兼收據(未申報欠費名冊者)」;至如有申報會員個人欠費,則請填寫「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保業務行政事務費申請書兼收據(有申報欠費名冊者)」提出申請,同一月份補助費僅能以未申報欠費或有申報欠費申請1次。又各月份補助費均應分別填寫一份申請書(不同月份補助費不能合併填寫)。未按月提出申請者,當年度如有尚未申請補助之行政事務費,最遲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其他應注意事項
1~職業工會、漁會不得於應彙繳勞保費中自行先扣除得補助之行政事務費,違反者除不予補助當月之行政事務費外,其欠費金額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2~職業工會、漁會應將補助行政事務費運用於辦理勞保業務之郵電、劃撥手續及其他相關用途,並可併入經常會費使用,各項收支明細應受其理、監事會之監督審核及會員(代表)大會承認。本局為業務需要,得隨時查核,職業工會、漁會等單位不得拒絕提供;相關憑證應依規定保存至少10年。
3~職業工會、漁會如有違反補助要點或將補助行政事務費作不當運用者,勞保局將予停止補助,至改正為止。
如果想再深入了解更多或是想申請補助表格與範例請參考~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329
[ Last edited by purple on 2007-3-24 at 12:33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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