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 戶政法規
依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 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
(2)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應附同名直系尊親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3) 同時在一縣市內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應 由申請改名當事人書面提供或口頭提出同姓名者戶籍資料)
(4) 銓敘時發現姓名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應附詮敘機關通知書)
(5)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載有通緝書之公文或公報)
(6) 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應附初次設籍謄本。但第二次改名者,應併提第一次改名之戶籍謄本)
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改名者,以二次為限。
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者,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1) 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應附載有原姓名之證件)
(2) 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應附載有出世或還俗之證明)
(3)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應附服務機關證明書)
3 依命名字字義粗俗不雅或特殊原因者申請改名,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核定,隨到隨辦。
4 臺灣原住民族可依「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申請回復傳統原姓名、更正姓名及父母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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