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常識]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要看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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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紅色金萱酒
時間:
2005-9-2 07:35 PM
標題:
[常識]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要看仔細!!
第 1 條 ˙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及 第二百三十三條之犯罪。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4 條 ˙內政部應設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其職掌如下:
一 協調及監督有關機關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
二 研擬性侵害防治政策。
三 監督各級政府建立性侵害處理程序、服務及醫療網路。
四 督導、推展性侵害防治教育。
五 性侵害有關問題之研議。
六 其他性侵害防治有關事項。
第 5 條 ˙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以內政部長為主任委員,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 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應配置專人分組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規程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第 6 條 ˙各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應各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下列措 施,以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並防止性侵害事件之發生:
一 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
二 被害人之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扶助。
三 協調教學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之醫療小組。
四 給予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一般及緊急診療、協助驗傷及 取得證據。
五 加害人之追蹤輔導與身心治療。
六 推廣各種教育、訓練與宣傳。
七 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措施。
前項中心應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規程 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地方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二項事宜,不足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專款 補助。
第 6-1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經徵得被害人同意驗傷及取得證據後, 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並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驗。
性侵害犯罪案件為告訴乃論,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者,內政部警政署 應將證物移送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性侵害防治中 心保管,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證物保管六個月後得經被害人同 意銷燬。
第 6-2 條˙ 醫院、診所、警察、社政、教育及衛生單位受理性侵害犯罪有關事 務時,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性侵害防治中心。
前項通報之內容,應徵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負責執行監護事 務者之同意;其不同意者,應以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資料為限。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檔案資料之內容,應包含指紋、去氧核醣核酸比對;其管理及使 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 兩性平等之教育。
二 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三 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四 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五 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六 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七 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第 9 條 ˙醫院、診所對於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 診斷書。
前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司法院、法務部共 同訂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衛生主管機關得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
第 10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 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被 害人同意或因偵查犯罪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新聞主管機關對其負責人及行為人,得各處以新台 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項物品。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 人身分之資訊。
第 11 條 ˙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衛生署,應制定性侵害 事件之處理準則,以保障被害人之權益。
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
前項專人應接受專業訓練。專業訓練內容由各機關訂定之。
第 12 條˙性侵害犯罪之告訴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檢察官或法院認為必要 時,得命本人到場。
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時,得於審判中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 影。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行言詞辯論程序前,應予告訴人陳 述意見之機會。但告訴人陳明不願到場或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 到場者,不在此限。
第 13 條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 親、家長、家屬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 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第 14 條 ˙性侵害犯罪中之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 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但法官或檢察官如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 15 條 ˙偵查、審判中對智障被害人或十六歲以下性侵害被害人之訊問或詰 問,得依聲請或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雙向電視系統將被害人與被 告、被告律師或法官隔離。
前項被害人之陳訴得為證據。
第 16 條˙ 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經被害人同意,如被害人已死 亡者,經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全部之同意,不在此限。
第 17 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性侵害被害人之聲請核發下列補助:
一 醫療費用。
二 心理復健費用。
三 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 其他費用。
前項補助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 18 條˙ 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經判決有罪確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 機關應對其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一 刑及保安處分之執行完畢。
二 假釋。
三 緩刑。
四 免刑。
五 赦免。
前項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期間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 務、教育、衛生等機關定之。
不接受第一項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處新台 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 處罰至接受為止。
第 19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公布後六個月內訂定之。
第 20 條˙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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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的定義,可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的規定,即指刑法第二二一條至第二二九條及第二三三條等犯罪行為。故將刑法之相關條文列於下:
刑法第十六章 有關(妨害風化罪)
第221條(強姦罪及準強姦罪)─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姦淫未滿14歲之女子,以強姦論。前兩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2條(共同輪姦罪)─
兩人以上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罪,而共同輪姦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23條(強姦殺人罪)─
犯強姦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
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與準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第225條(乘機姦淫猥褻罪)─
對於婦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6條(強姦強制猥褻等罪之加重結果犯)─
犯第221條、第224條或第225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27條(姦淫幼女罪、對未滿16歲男女為猥褻罪)─
淫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者猥褻之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8條(利用權勢姦淫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救濟、公務或業務關係服從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而姦淫或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9條(詐術姦淫罪)─
以詐術使婦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姦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33條(引誘未滿16歲男女與人姦淫猥褻罪)─
引誘未滿16歲之男女,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
http://www.scu.edu.tw/
[
Last edited by 紅色金萱酒 on 2005-9-2 at 07:40 PM
]
作者:
紫雲飛
時間:
2006-1-13 08:23 PM
小飛看完簽到
作者:
旗津瑞龍哥
時間:
2006-3-16 08:56 AM
大大.小小的色狼..色鬼......都要注意.....手腳不要亂來...........................我這個老色鬼也要小心.................................旗津龍哥
作者:
fa2319
時間:
2006-4-14 11:25 PM
老色鬼也要小心
作者:
uooucc
時間:
2006-5-21 11:47 AM
謝謝你的資訊可讓我們聊解那嗎多
謝謝分享
作者:
鐵漢柔情
時間:
2006-6-22 02:02 AM
收到~~~~感謝提供
作者:
阿傳弟
時間:
2006-8-15 08:55 PM
謝謝大大!
我正在尋找漏洞.....
作者:
sj197200
時間:
2006-11-29 09:33 PM
作者:
DING2007
時間:
2007-12-25 10:02 PM
好奇的事,怎警察老是抓網路上所謂的援交犯呢?看起來只要成年就沒犯罪啦?是這樣嗎?
作者:
lanwuyhaidao
時間:
2008-1-19 10:44 AM
感謝大大辛苦上傳分享~~
作者:
林。
時間:
2008-1-29 08:50 AM
看起來好像很輕..如果與我國相比
作者:
js945
時間:
2008-3-4 02:31 PM
感謝大大無私的分享~了解了
作者:
avpk1234
時間:
2008-3-25 06:54 AM
感謝你提供善知識 加油
作者:
★白色BMW★
時間:
2008-5-5 12:57 AM
感謝版主無私的分享...小弟謹記在心!
作者:
jyhyuan
時間:
2008-7-30 06:47 PM
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和“性騷擾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
俗稱婦女三法,都是專門規範和“性”暴力有關的法
值得探討、研究~~
作者:
小章漁
時間:
2008-11-27 04:55 AM
嗯~~~
這值的記下來
不錯的資料
作者:
林新榮
時間:
2009-1-3 10:36 AM
標題:
小弟謹記在心
俗稱婦女三法,都是專門規範和“性”暴力有關的法
值得探討、研究~~
作者:
c556688123
時間:
2009-8-8 02:25 PM
請大家互相尊重!!尤其是要尊重女性!!
作者:
ccckilluuu
時間:
2010-4-14 07:07 AM
還是有懂點法律知識比較安全~~~~
可保謢自已~~
必要時可能有的上~~
作者:
homtsai
時間:
2010-9-30 07:21 PM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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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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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愉快.......^^
謝謝
作者:
老么老么
時間:
2010-11-5 06:48 PM
標題:
還在外太空的法官
法律是定了
但有一些還在外太空的法官
不知道
那怎麼辦
作者:
林思遠
時間:
2012-1-13 08:17 PM
看完分享文
直覺還是男女相互尊重
畢竟多元社會中
一不小心除了被騙
還可能受傷 不能不知阿!謝謝知識分享
作者:
pchome52071
時間:
2014-1-14 02:19 PM
要培養慈悲心,不要有意無意傷了人還不知道,一旦造了孽決不是一句道歉可以解決自己良心的不安,那是如影隨形在你潛意識中的永遠罪惡,如果那是發生在你最愛的人身上,情何以堪~千萬不要害人到最後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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