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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稅務]停車繳費罰鍰申訴函~~繳費逾期用這招~~ [打印本頁]

作者: 頑皮豹     時間: 2006-6-6 04:08 PM    標題: [稅務]停車繳費罰鍰申訴函~~繳費逾期用這招~~

停車繳費罰鍰申訴函~~
繳費逾期用這招~~


倘若你應停車繳費逾期,而收到罰鍰通知!
只要依照下列格式,以書面郵寄到所屬監理機關申訴∼
嘿嘿∼
罰緩600元,即可省下來哦!

你是要輕鬆寄信,花個掛號郵資30元?
還是要當個乖乖的小老百姓,心不甘情不願繳600元?
自己選擇吧!





致 :基隆監理站
主旨:
本人 頑皮豹 身份證字號:A123456789 ,車號  6688-AA  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基隆市仁一路,不依規定繳費,而被基隆市警察局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一項十一款處罰一事,本人特此聲明〔異議〕

說明:
1  本人於九十五年五月五日駕車駛離基隆市仁一路時,並未查見繳費通知單,所以並非不依規定繳費,而是未見到通知單,不知道要繳費。

2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左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
簽証檢舉
六、其他違規行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証據資料者

3  本件違規事實乃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此
種違規情形,並非屬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之情形(參諸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停車時,
應遵守之規定,則違規停車,應屬違反上開規則之行為),自無得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所列舉得逕行舉發之情形,舉發機關
逕行舉發,並依逕行舉發程序以郵寄方式送達受處份人,其舉發程序
於法尚有未洽。

4  本件逕行舉發程序於法無據,且不合法之舉發,與未舉發無異,原處
份機關未加以審酌上情,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裁處受處份人罰鍰六佰元,尚有未洽。

5  請原處份機關另為適法之處份。





        立書人:頑皮豹
        地 址:基隆市仁愛區南榮路22號9樓之1



註一:紅色字體請填上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份證字號、車號、時間、地點!
註二:請寄到車輛所屬監理機關!




豹仔語錄:
知法守法,玩法不犯法!
寄一封信,可以讓你省下600元,何樂而不為!
聰明生活,節省不必要的”開支”,才是理財之道!


[ Last edited by 頑皮豹 on 2006-6-6 at 04:10 PM ]
作者: smile     時間: 2006-6-7 12:39 AM
複製一下申訴函格式, 感謝分享......
($ 600, 好有價值的文章 .....)
作者: andyyy     時間: 2006-6-8 10:52 PM
如此做法可以省繳 $600罰款,真好!
但是原來的停車費是要繳還是也不用繳?



豹仔語錄:
600元的罰款都省下來了,還在計較零頭的停車費幹嘛?
哈哈∼當然要繳啊!


[ Last edited by 頑皮豹 on 2006-6-9 at 06:25 PM ]
作者: ashley     時間: 2006-6-9 12:18 AM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andyyy at 2006-6-8 10:52 PM:
如此做法可以省繳 $600罰款,真好!
但是原來的停車費是要繳還是也不用繳?

應該還是要繳原來的停車費
只是罰鍰部分可以免罰而已啦



豹仔語錄:
ashley 熱心答覆會員疑問,助人為快樂之本
豹主特 +5分!以表謝意、以茲鼓勵、以昭天下!


[ Last edited by 頑皮豹 on 2006-6-9 at 06:28 PM ]
作者: 0952g     時間: 2006-6-9 06:07 PM
這個要學起來
推推推
實在太高竿了

[ Last edited by 頑皮豹 on 2006-9-5 at 09:55 AM ]
作者: tasi2328     時間: 2006-6-10 10:46 AM
我之前還傻傻的去繳前,,以後要用看看,謝謝
作者: 禿頭小偉     時間: 2006-6-30 09:30 AM
哈~原來有這一招可以用啊~
每次停車費都沒有空去交,
等到下次當兵休假時,已經過期了.
豹主幫我不只省下600元咧,總是常常被罰款收到紅單啦,
作者: cpc0842     時間: 2006-8-9 09:28 PM
學到一招,以後照辦
省了不少錢耶
太美妙了

[ Last edited by 頑皮豹 on 2006-9-5 at 09:55 AM ]
作者: tmt     時間: 2006-9-20 10:34 AM
感謝分享
有如此好的東西
趕緊下載來用用
真是感動不已

作者: lcheyu     時間: 2006-10-27 08:04 AM    標題: 這個要學起來

這個要學起來,可以省一筆錢啦!
作者: 闇法師     時間: 2007-2-7 09:02 PM
我想 不太一樣吧 很明顯
第三款是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而不是      三、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
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
粉大 你慘了 我有機會獵殺你了....還是抓起來養比較好...哈哈

[ Last edited by 闇法師 on 2007-2-7 at 09:04 PM ]
作者: jsl5193     時間: 2007-2-7 10:01 PM
基本費用還是要繳,如果逾期可是會有罰鍰
可以用說明函述說理由,節省不必要的罰鍰,
千萬別因為 "懶" 字,那可是會因小失大,
如果一直不理睬,未在期限內繳納,
會因遲繳而被追加(累計) 利息或滯納金
如果金額很多,法院會強制執行扣款程序
(大部份都是從薪水扣,每月扣3/1)

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時,那麼債務人個人名下財產除維持個人生活
必要等等依法不得扣押之財產外,其餘債務人之財產不論是動產或不
動產都是強制執行之標的,那麼存款及定存,都會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2條規定:
債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二)顯有逃匿之虞者。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法官或書記官拒絕陳述者。
(五)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命債務人提供擔保,無相當擔保者,管收之。
其非經拘提到場者亦同。第22-3條(管收限制事由)

債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於管收後者,應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第22-4條(被管收人釋放事由)
被管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釋放:
(一)管收原因消滅者。
(二)已就債務提出相當擔保者。
(三)管收期限屆滿者。
(四)執行完結者。
所以,從上法條中規定可知:管收有一定之要件,除非您符合之要件,
例如有故意隱匿財產等情事,否則是不會因為強制執行不到,就被管收的。

如提起訴願,若敗訴的話,則罰緩會維持不變,不會加重,
但是會有利息產生。


[ Last edited by jsl5193 on 2007-2-8 at 11:28 AM ]
作者: 放屁燻老師     時間: 2007-7-15 08:32 PM
還有這樣的喔

只會笨笨的繳  要不然就是偶爾靠關係 解決紅單  又怕欠人家人情  

寫這樣寄過去就可以了喔   這個時間要花多久 監理站才會回應勒

國家辦事最沒效率了  亨亨   

沒差  反正我很少開車


[ Last edited by 放屁燻老師 on 2007-7-15 at 08:35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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