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基隆監理站
主旨:
本人 頑皮豹 身份證字號:A123456789 ,車號 6688-AA 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於基隆市仁一路,不依規定繳費,而被基隆市警察局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一項十一款處罰一事,本人特此聲明〔異議〕
說明:
1 本人於九十五年五月五日駕車駛離基隆市仁一路時,並未查見繳費通知單,所以並非不依規定繳費,而是未見到通知單,不知道要繳費。
2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左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
簽証檢舉
六、其他違規行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証據資料者
3 本件違規事實乃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此
種違規情形,並非屬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之情形(參諸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停車時,
應遵守之規定,則違規停車,應屬違反上開規則之行為),自無得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所列舉得逕行舉發之情形,舉發機關
逕行舉發,並依逕行舉發程序以郵寄方式送達受處份人,其舉發程序
於法尚有未洽。
4 本件逕行舉發程序於法無據,且不合法之舉發,與未舉發無異,原處
份機關未加以審酌上情,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裁處受處份人罰鍰六佰元,尚有未洽。
5 請原處份機關另為適法之處份。
立書人:頑皮豹
地 址:基隆市仁愛區南榮路22號9樓之1
豹仔語錄:
知法守法,玩法不犯法!
寄一封信,可以讓你省下600元,何樂而不為!
聰明生活,節省不必要的”開支”,才是理財之道!
豹仔語錄:
600元的罰款都省下來了,還在計較零頭的停車費幹嘛?
哈哈∼當然要繳啊!
Quote: | |
|
豹仔語錄:
ashley 熱心答覆會員疑問,助人為快樂之本!
豹主特 +5分!以表謝意、以茲鼓勵、以昭天下!
歡迎光臨 網際論壇 (http://centurys.net/) | Powered by Discuz!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