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燦楠指出,張太太如果想翻案,就要自行請醫院提出證明,證明張先生的心臟病與肝病沒有因果關係。因為根據保險法64條第2項,「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也就是必須由要保人自行舉證兩者沒有因果關係,才能獲得心臟病的理賠。作者: 喵二代 時間: 2006-9-7 12:49 AM 保險公司很有心機的
出事時能不賠就不賠
[ Last edited by 頑皮豹 on 2007-3-12 at 11:06 AM ]作者: nanli 時間: 2006-9-15 12:28 PM 遊戲規則是保險公司在訂定
付錢的是我們消費者
收錢時一大堆花招
賠錢時龜龜又毛毛
[ Last edited by 頑皮豹 on 2007-3-12 at 11:07 AM ]作者: 異端教徒 時間: 2006-9-17 04:44 PM 被查到隱瞞病史,保險公司可以不退還已繳保費
很過份耶,有時忘記說,也不行
[ Last edited by 頑皮豹 on 2007-3-12 at 11:08 AM ]作者: Bunckbliss 時間: 2009-8-25 09:03 PM 我倒認真, 不論是不是故意選擇不告知身體狀況,身體出現狀況不予理賠是很正常的事,前提是不要再誤信「等二年後,保險就一定會賠」這樣的說法才是最根本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