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稅務][保險]規劃小孩教育基金 幫子女買保險 當心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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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0jqka
時間:
2006-12-5 11:29 AM
標題:
[稅務][保險]規劃小孩教育基金 幫子女買保險 當心贈與稅
越來越多人透過保險來規劃子女教育基金,不過卻經常忽略贈與稅 的問題,尤其當小孩未成年保費由爸媽繳納的時候,父母繳的保費就 是贈與金額,一旦年保費超過一一一萬,就得繳納贈與稅。而為了透 過保單有效節省贈與稅,最好的方式就是利用逐年贈與的方式,先把 錢贈與給小孩,再用小孩名義買保單,才可以發揮最大的節稅效果! 隨著投資型保單、分紅保單出爐,越來越多人在資產配置的時候, 將保守穩健的資金放在透過保險來規劃退休或是子女教育基金。
中國人壽舉例指出,用保單來規劃退休時,如果要保人就是受益人 或者與受益人是配偶關係,都沒有贈與稅方面的問題。但若是用來規 劃子女教育基金的話,就得搞清楚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的 三角關係,否則就可能有贈與稅的產生。
給付逾一一一萬就要課稅 假設由爸爸當要保人,兒子當受益人,此時只有保單給付發生的時 候,才會產生贈與行為,也就是當保單滿期金或是生存金給付金額超 過一一一萬時,就得繳贈與稅。
另外,很多幫未成年小孩存教育基金的父母,以小孩作為要保人和 受益人,看起來好像沒有贈與稅的問題,不過,由於
代小孩繳的保險費就算贈與金額,一旦年保費超過一一一萬元(假設沒有其他贈與), 就須為超過部份繳納贈與稅
。
可採逐年贈與 因此,壽險專家多建議透過「逐年贈與」的方式,來有效節省贈與 稅。也就是用小孩作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保費二二二萬 元之內
,
每年由父親名下每年贈與部份財產給母親(夫妻間贈與免稅 ),
再由父母帳戶各贈與一一一萬到小孩帳戶,這樣小孩就有資金用 自己名義繳納保費,也就沒有贈與稅的問題了。
作者:
smile
時間:
2006-12-11 11: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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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節稅方式
資料來源:http://www.etax.nat.gov.tw/wSite/lp?ctNode=11177&CtUnit=1396&BaseDSD=7
一. 贈與財產給子女,夫妻應善用免稅贈與額
每個人每年贈與稅的免稅額度為100萬元,贈與期間是從年初的一月一日起,
計算至年底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只要是這段期間內有任何的贈與行為,都得依法申報。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六款規定,夫妻間贈與財產免稅,因此,
例如夫妻中妻沒有所得,夫可先將名下財產贈與一部分給妻,然後再由夫妻對外贈與
就可多一個免稅額了。所以,夫妻兩人贈與給子女,每年共有200萬元免稅贈與額。
二. 婚嫁贈與節省遺產稅及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七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
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子女嫁取時聘金和嫁妝的給付在一百萬元內,於贈與稅的解釋函中規定可以免課贈與稅,
而且這筆贈與和每年父母欲贈給子女的一百萬元免稅額不衝突,所以不管現金、首飾、動產
或不動產,若父母欲贈給子女時,不妨利用這一條免稅法令來節稅 。
三. 生前規劃贈與妻子財產
納稅義務人如果利用稅法規定,在「生前」將全部財產贈與給配偶,則不僅不用繳贈與稅,
財產也提前移轉到配偶名下,納稅義務人逝世後就無遺產可分配,也無遺產稅的問題,
但須注意一點,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贈與財產給配偶,若在贈與後二年內過世,
則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這些贈與財產仍須併入遺產,課一次遺產稅。
惟,配偶若本身亦有龐大之財產,且身體欠安,有可能較早過世,
贈與給配偶可能無法達成減稅之目的反而增加太太的遺產稅,所以在作租稅規劃時宜多方考量。
四. 保險給付的資金運用
依人壽保險規定,父母可以每年贈與子女之免稅額,以子女為要保人,購買保險,
此外,以子女為滿期金受益人,則該人壽保險滿期金也免課贈與稅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
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贈與總額。
五. 分年分次贈與財產
多活用分年分次贈與財產,因為贈與稅是累進課稅,稅率從6%到50%不等,
若可以分割的方式,把每年贈與額度控制在100萬元免稅額內,當然最好,
但如果沒辦法,最好也能分年贈與,把每年的贈與額度制在適用稅率較低的範圍內,
少繳些稅款。 農地分次贈與同一人免贈與稅。
六. 家族財產證券化
家族性企業的負責人,不一定都以不動產或現金贈與其下一代,其可以直接將財產證券化後
的公司股份,依免稅額以逐年分次的方式移轉給下一代,移轉費也可同時降低,
而企業的不動產仍以公司名義登記,間接也取得了不動產,而且移轉的是公司股份,
只要繳交證券交易稅即可,而不需繳交高稅率的土地增值稅。
七. 贈與子女未上市股票
如果你擁有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公司的業務經營非常賺錢,可以利用贈與免稅額贈送公司 股票給子女,
以達到分散所得降低所得稅的目的,同時並可早日將股權移轉給子女,以後股票的股利
或價差利益都歸於子女,且可避免將來被課徵遺產稅 。
八. 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贈人繳納
法令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
自贈與總額中扣除。」由此可知,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贈人支付,可節省贈與稅。
九. 生前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
都市計劃法第五十條之一: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
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二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供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
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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