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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資訊] 富豪暴衝案又一起汽車設計不當案件調查!!! [打印本頁]

作者: daku     時間: 2006-9-28 02:11 PM    標題: [資訊] 富豪暴衝案又一起汽車設計不當案件調查!!!

你可能知道富豪暴衝案,但你卻不知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明國87年7月30日邀請交通部、台北縣政府等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召開[如何處理民眾申訴汽車設計不當等相關事宜]會議。確定『裕隆公司生產之霹靂馬車型設計不當案件』因事涉及全國消費者行車安全問題,屬全國性通案性質,由車輛消費安全之中央目的事業主觀機關交通部依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第33調至38條規定全權處理。
    交通部於87年9月7日函文委託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以下稱車試中心)依消保法第33條調查裕隆霹靂馬車型,有否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

    車試中心為裕隆霹靂馬車型設計不當案件共僅召開兩次會議(當時車試中心董事長林信義、總經理黃重洲,現任總經理黃隆洲皆為裕隆集團中華汽車公司之人員,且當時車試中心總經理黃重洲又擔任該兩次會議之主席,未依法主動迴避擔任本案會議之主席)該兩次會議本人和裕隆皆須提供書面資料和證據作為說明,本人且提出處理過兩件霹靂馬車型線路起火之事件,裕隆即為之無條件修復。其中裕隆應提出一份青溪計程車行向其申訴之內部文件。

    車試中心於民國87年11月20日召開第一次公聽會會中亦經專家學者之共同討論,依據本人所提出之具體證據做出六項結論,裕隆必須提出設計變更和損害之說明(一)發電機,(二)壓縮機,(三)繼電器和相關線路(造成火燒車之原因),(四)冷煤高壓管之材質設計變更,(五)引擎腳損壞比率偏高之說明,(六)引擎蓋溫度過高之説明。

    車試中心又於民國88年2月9日召開第2次審查會,車試中心故意採用兩造分開說明(會議方式)且兩造所提供之書面資料亦不提供給本人且提供給專家學者之書面資料亦於會議後完全收回(與第一次會議完全不同)。

    本人僅能依據交通部88年3月30日之公文(告知本案至此結束),內附兩次會議紀錄了解實際狀況-------依第一次會議裕隆必須提出六項結論說明中之繼電器及相關線路部分(及火燒車)完全未提出討論,裕隆承認發電機,壓縮機,冷煤高壓管等因消費者使用之安全邊緣點,損壞比率偏高,且依其所提供之資料損壞比率過高,在美國,歐洲,日本等國依相同之情形應該會有召回之動作,但車試中心卻未告知與會之官員和專家學者應依消保法第33條進行討論有否損壞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應否於大眾媒體公告,或命令裕隆公司應進行召回或收回之動作,反而以我國相關交通法規未規範車輛零組件損壞比率偏高,車廠應進行召回等,完全未依消保法進行調查式討論,車試中心根本是球員兼裁判,且明確包庇裕隆公司,連交通部亦然(而其中繼電器和相關電路造成火燒車之部分,屬公共危險罪,更明顯被其吃案,不予討論)。

    本人又提出霹靂馬車型之前輪煞車分幫浦油壓軟管,因設計彎曲度過小,車輛因行駛中轉向,造成扭曲過度,油壓軟管易造成破裂,失去煞車,交通部亦未進行調查,討論。

    而第一次會議之六向裕隆應補充說明之結論,火燒車部分被吃案未討論,發電機,壓縮機,冷煤高壓管,因消費者使用損壞比率過高,而於民國84年1月至4月做了對策期設計變更,又未依消保法第33條討論有否損壞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卻作成我國交通法規未規範,即無法可管(置消保法於不顧),火燒車部份,又有實際案例證明,亦可進行公開調查,但卻被車試中心吃掉了,本件霹靂馬車型設計不當案本應依第一次會議之六項結論進行討論需要進行第二階段之實際調查與否之依據,但裕隆已承認發電機,壓縮機,冷煤高壓管損壞比率偏高,美國,歐洲,日本應會進行召回之動作,卻以我國交通法規未規範而為結論。而卻以工研院經理(林雲祺)問:裕隆有接到霹靂馬的申訴案件有幾件?裕隆回答並沒有(第一次會議裕隆已提出青溪計程車行申訴案之文件,由於第二次會議,車試中心將兩造分開說明方式,本人不在場),而就裕隆回答未接到申訴案件,而作成本件霹靂馬設計瑕疵,調查之結論,未發現其他之申訴案件,無法證明為設計不當之通案,建議此案不需另行調查。有夠離譜,這就是台灣現行之官僚包庇財團之明顯例證。

综結言之霹靂馬車型本應即為寒帶規格車,亦即引擎室溫度過高,周邊零組件耐熱性不夠,即為設計不當之通案,霹靂馬的車主們(消費者),你的權利不止於保固期間才能有所主張,如證明為車廠之設計不當,你即可站出來主張你的權利!

[ Last edited by 強強 on 2006-12-10 at 04:43 PM ]
作者: garysil     時間: 2006-9-28 06:19 PM
各位車主的權益要爭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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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幫您加上 [汽車資訊]了!
感謝您的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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