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台清交師成中政文淡元嘉雲海學生能幫個忙嗎?我知道你們真的很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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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ick710609
時間:
2007-1-17 01:50 AM
標題:
台清交師成中政文淡元嘉雲海學生能幫個忙嗎?我知道你們真的很強
東華大學惡劣房東逼死學生事件
這是懶人包
http://blog.pixnet.net/damewu
這是蘋果的討論區
http://0rz.tw/e22jl
另外這是TVBS的討論區
http://0rz.tw/ac0nt
這是報導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lili20070114132125
但該學姐根本沒有憂鬱症 那根本就是校方的官腔而已
該房東已經在不是一兩年如此對待房客 校方卻都置之不理 委實幫凶也!!!
他是個熱心助人的好學姐
關於東華發生這件事 實在令人痛心
可能這位學姐的舉動有點愚昧 但他當初的舉動絕對是好意 無畏 勇敢的幫助租房的學弟妹
希望各位能發揮同理心 於討論區內懇請兩大媒體繼續報導該事件 謝謝
這是東華bbs 可到talk版看看 東華人對該房東的憤怒!!
telnet://bbs.ndhu.edu.tw
如不會上bbs可參考小弟最近的拙作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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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可以順便講一下你想讀東華嗎?
路見不平一聲吼 該出手時便出手
租屋糾紛永不妥協 女大生上吊
2007-01-15 02:58/簡東源/花蓮報導
東華大學歷史系女學生楊超甯,十四日在宿舍上吊身亡。楊女疑患有憂鬱症,去年在BBS上指吳姓房東剝削學生,被控涉嫌誹謗,日前開庭檢察官要她舉證,情緒大受影響;昨天凌晨她與朋友在MSN聊天,萌生短見,同學雖發現異狀,已來不及了。
警方調查,楊超甯(廿五歲)因為延畢,目前是大五生,昨天清晨七點卅分左右,在研究生宿舍的擷雲二莊中庭,以紅黑相間的圍巾綁在欄杆上吊自殺,同學發現後,立即通報學校,校方報警處理。
留遺書…絕不低頭警方在宿舍內發現楊超甯留有一封遺書,內容指這幾年來的風風雨雨,她很累了,感謝學校師長與同學讓她得到溫暖。還不忘請家人照顧她飼養的貓、老鼠、兔子等寵物。也向家人道歉,請父兄原諒她的不孝。
楊女的遺書寫著:「就算我離開人世,也絕不跟吳老奸低頭!」據同學指出,「吳老奸」是附近出租房屋的吳姓房東。楊超甯雖不是租屋房客,但在獲悉吳姓房東「剝削打工學生,訂金、押金退還拖延,房租漲價」等後,路見不平,以「歪熙恩」的代號在BBS站上指責吳姓房東的不是。惹惱吳姓房東,吳某追出十八名散布的學生,楊超甯也是其中之一。
惹惱房東 非房客挨告吳姓房東獲悉楊女自殺後深感遺憾。他表示,不認識楊超甯,沒有特別的仇恨,對於楊女之死他感到遺憾與無奈。
他說,學生去年連續在BBS站上汙衊他,害他房子都租不出去。房子空在那邊養蚊子,他一口氣對十八位同學提出告訴。但是只要學生道歉,他就不告,其中十七位同學都在BBS站上對他表達歉意,唯獨楊女以「永不妥協」四字回應,他才提告。
日前地檢署開庭,檢察官提醒楊女要舉證,楊超甯無法找出證人,案情對她不利。地檢署開庭後,她曾在BBS站上留言請求支援,但是無人相應,是否因此讓她感到挫折,影響情緒,有待調查。
校方昨天已連繫楊超甯的家屬趕到學校處理後事。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
... 15025811240700.html
轉貼 pc 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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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看到他寫什麼
楊女的遺書寫著:「就算我離開人世,也絕不跟吳老奸低頭!」
還有什麼血書比這更殘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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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
賣打.cc/blog/YeatsChern&article_id=5450056#comment95963655
一個在網路上以ycn代表自己的女孩
我不認識她
2007年元月她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
一個東華歷史系大五的學生
在惡質房東、模糊焦點的東華大學教官、劣質媒體之下
她只是一個因為租屋糾紛在對簿公堂之後敗訴加上自己長期有憂鬱症而選擇自殺的女孩
但是 在東華人心中
她卻是一個在學校被淹水後
主動拿淹水相片給校長並請求學校讓學生放假的學姊
也是一個喜愛跳舞
出現在校內各大重要集會
事事為校為人
活潑的女孩
短短五分鐘新聞的背後
又有誰會想到
她與吳姓房東根本沒有金錢上的糾紛
而是她因為替學弟妹喉舌所以被吳姓房東告上法院
她是有憂鬱症沒錯
但是在網路 校內 班上
她都是個熱心 活潑 的好女孩
楊超甯 因為你 我們都知道這世界上還有更多的好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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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知道事情發生前 ycn 她有向學校求助a
學校怎麼說怎麼做 去問他同學吧
他對學校好 學校怎麼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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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看來你不是學法律的吧!
不然就是這方面的經驗較少!
也請各位為女學生抱不平的同學不用心生恐懼,
以下解釋:
釋字第五○九號解釋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也就是說,同學如果要在網路上”指摘”或”傳述”對此事的言論,因你不是當事人,所以只要提出證據,認為你有相當理由確信此事為事實”,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對你提出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而恐嚇的定義,只要是讓被恐嚇人心生恐懼,恐嚇罪就會成立。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所指的加害自由,包括了憲法賦予人民的言論自由,也就是說有人今天以法律之名來迫害他人之言論自由,就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打這些真浪費時間,
只不過是看不過去
懂法律之人不要用法律來欺負學生,
免得玩火自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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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都要聯合起來起義
懇請法律系朋友幫幫忙
我想幫這樣可憐的人 沒人反對吧
該學生曾有是慈濟大學生
慈濟出來說各話幫個忙 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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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看完此文如要評論~請勿用不當之名詞~謝謝~by purple
[
Last edited by purple on 2007-1-18 at 10:08 PM
]
作者:
nanhibank
時間:
2007-1-18 01:08 PM
一個學生做如此激烈的反應,是否完全不考慮關心她的父母、師長及親朋好友等,是否有點不自愛呢!!!!!!!!!!!!!!!!!!!
作者:
clairvoyant
時間:
2007-1-18 03:13 PM
這是不是跟這個版沒有關呢
發在這裡有點奇怪
作者:
purple
時間:
2007-1-18 10:04 PM
rick710609 網友您好:
非常抱歉~此文並不適合俺的散文區.俺對此文不加以評論.敬請見諒~
俺把此文移至問題討論區~供大家評議~謝謝
作者:
jsl5193
時間:
2007-1-20 07:11 PM
說出自已的見解,希望發文者別介意.
坦白說,並不欣賞這位楊同學的做法,
太消極了,您個人自殺並不能解決事情
可是卻傷到家人的心,
想想看,父母供你讀書到大學,
付出的勞心勞力是無法想像的,
正要享福卻換來這種結果,
情何以堪.
如果每個人都有無法解決的事,
那是不是都要用自殺一了百了.
如要解決用一封匿名信密告,
寫給煤體,聽到風聲自然就會有人去處理,
或是找認識的議員都可.
俗話說”水能載舟;也能覆舟”,
煤體的力量,可是很強大
這就是為什麼,藝人又愛它又恨它的原因.
用聰明的方法,才能真正解決事情阿.
[
Last edited by jsl5193 on 2007-1-20 at 07:15 PM
]
作者:
陰川蝴蝶君
時間:
2007-1-20 07:31 PM
小蝴蝶淺見:
楊同學的做法,真的太消極了,自殺並不能解決事情,
應該透過方式對房東還擊,自殺只會讓真象隱埋,
作者:
丹楓公孫月
時間:
2007-1-20 10:46 PM
同樣是女性 可能楊女學生身心太過於脆弱 一時想不開
在網路上也有一則 一位校花女學生由於手機內有跟男友做愛影片
起初同學惡作劇 把手機拿走 發現此做愛影片 結果發在網路
校花女學生想不開自殺
作者:
零危險人類
時間:
2007-2-6 09:27 AM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丹楓公孫月
at 2007-1-20 22:46:
同樣是女性 可能楊女學生身心太過於脆弱 一時想不開
在網路上也有一則 一位校花女學生由於手機內有跟男友做愛影片
起初同學惡作劇 把手機拿走 發現此做愛影片 結果發在網路
校花女學生想不開自殺 .
他同學有點"小白幕"這是很隱私的事情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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