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資訊快遞]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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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ujj
時間:
2006-7-7 01:12 AM
標題:
[資訊快遞]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一、錢借給別人!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不要寫借據或本票,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那要寫什麼...?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
特別要註明"歸還日期",最好還有2個証人.這樣期滿後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哈!!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請警方提起公訴....
因為他已經犯了"侵佔罪".......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打官司,還拿不到錢哦!!
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
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二、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棖Q當小偷盤查,不但面子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
獲得業者
「懲罰性」的賠償。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
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
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譽損害賠償。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請保障每一位誠實的消費者,
讓可惡的業者不敢再漠視消費者的基本人權
[
Last edited by clairvoyant on 2008-5-18 at 01:21 AM
]
作者:
clairvoyant
時間:
2008-5-18 01:01 AM
網路追追追/借錢與賠錢 兩個法律小常識?
2005/06/10 11:22
記者邱瓊平、追追追小組/台北報導
借錢給別人怕拿不回來就寫保管條?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網路追追追收到一封名為「兩個法律小常識」的信件,是真是假?網友想知道,網路追追追當然會努力找出答案!所以解答為何,請繼續往下看囉!
>>看原信:兩個法律小常識?
首先看第一個小常識「將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這是正確的嗎?
執業律師、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表示,這樣的做法已經流傳有一段時間了,不過他認為這樣的行為很惡劣,因為借錢就是借錢呀,如果寫成保管條,就算是法律上所說的隱藏行為。
註:這一個部分,其實我們以前也有查證過:
網路追追追/討債妙招 「保管條」陷債主於不義?
2001/04/04 00:00
記者羅雨恆/台北報導
阿雄打開E-MAIL信箱,在許多廣告信中發現一封似乎很有用的文章,文章大意是說「借錢給人家時要寫保管條而不要寫借據,如此一來對方如果不還錢就可以告他侵占而不是詐欺,比較容易讓對方吃上官司」。阿雄看了以後如獲至寶,打算以後借錢給朋友時都改用保管條來維護自己權益。
天真的阿雄以為將借據改為保管條,就可以讓對方構成侵占罪,其實不然。
我國
刑法採「真實發現主義」,也就是說無論法官或是檢察官,都必須將犯罪行為還原回真實情況後才可以據此定罪,以上述借錢的例子來看,借錢給他人時無論雙方簽的是借據還是保管條,那都只是形式,法官關心的只是兩造雙方當時的約定究竟如何,也就是甲將錢借給乙時,是否允許乙動用這筆錢。
如果甲將錢交給乙時,就約定乙只是負責保管錢而不能支用,而乙仍在未經甲的同意下動支這筆錢,那麼乙就是「易持有而所有」涉嫌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依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甲將錢交給乙時,就同意乙自行支用(即一般所稱的借錢),那麼乙就不可能構成侵占。
也就是說,如果你一開始就是將錢「借」給他人,那麼無論簽的是借據還是保管條,對方都不可能構成侵占。
那麼如果遇上對方借錢不還該怎麼辦,最好的方法還是循求法律途徑,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返還欠款;如果你確信對方根本壓根兒就不打算還錢,那麼對方就有可能涉嫌詐欺,你可以向警方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控告對方涉嫌詐欺。
李鳳翱也指出,如果是寫成保管條,就可以告對方侵占,可能會讓借款人必須面臨牢獄之災。因此,他認為不可以巧立名目。
第二個小常識是「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仔細看一下內容,應該是消基會的新聞稿,至於是什麼時候發的?內容中提到的秘書長蘇錦霞是否真有其人?還是先問一下消基會吧!董事長李鳳翱說,蘇錦霞擔任秘書長的時間是88年到89年,也就是說,這封信件應該已經轉寄一段很長的時間了。
由於李鳳翱對這個個案並不是很清楚,所以記者轉向消基會執秘歐陽莉求證,而她也說,對這個個案的確有印象,當時消基會也處理過許多類似的申訴案;歐陽莉又說,當時消基會還針對這個議題舉行過公聽會,業者若張貼「偷竊者罰一百倍」,對消費者也不公平。
李鳳翱指出,自從業者加裝電子偵測器後,像這種案子就陸續發生,消費者經過時若有聲響傳出,不少店家就會要求搜身,或是團團將消費者圍住,甚至會要求賠償。他說,像消基會就接獲不少申訴案件,其中有一件是消費者走過騎樓防盜系統卻大響,店家立刻要求消費者將東西交出來檢查。
另一個申訴案是發生在夏天,有一個穿著小可愛、短裙的女生去大賣場購物,收銀員結帳時漏算兩條魚的錢,結果走出去後警鈴大響,店員質疑這名女生是把魚藏在衣服裡面,但後來女生解釋應該是收銀員沒有算到,而且她也沒有穿厚重的衣服,要怎麼藏呢?
李鳳翱建議,消費者若發生類似的情況,首先要先冷靜,如果店員要求搜身,應該要立即拒絕,且不能跟店員到辦公室,因為勢單力薄,容易發生危險,若是店員要檢查包包,要等到警察來時再給店員檢查。
至於如果被誤認為偷竊,就拿得到一百倍的賠償,對此,李鳳翱則認為,應視自身的精神損害程度,像如果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對被害人來說,只賠償一百倍或許是不夠的。
他也強調,業者若用威嚇、強迫的手段要求消費者賠償一百倍,可能會構成恐嚇取財罪,而若是用強暴、脅迫的方式妨礙自由,有可以已經觸犯強制罪,呼籲業者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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