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道歉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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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son06677777
時間:
2012-2-21 07:32 PM
標題:
道歉啟事
本人劉欣穎,在此致上十二萬分的歉意,向志光數位科技公司,以及老師們,以最誠懇之心,表達最深的歉意跟悔意。對於敝人因無意間觸犯著作權法,嚴重侵害貴公司著作權一事,造成貴公司的損失,感到相當的後悔與抱歉。經過此事,敝人歷經身心的痛苦煎熬,更是敝人人生中做過最錯誤的錯事,敝人願為自己所犯下的錯誤負起應負的責任,懇請志光數位科技公司,以及老師們,能給敝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敝人保證絕不再讓此事發生,並在網路上告訴網友們自身的經驗,以加強宣導智慧財產權的觀念和重要性,千萬勿在網路上購買二手函授資料,犯下敝人的錯誤。既觸犯著作權法,更罔顧老師們的智慧結晶,也辜負了志光數位科技公司辦學的用心。
敝人是單親家庭,母親長期失業在家,憑著助學貸款在外努力念書。為了讓經濟有些微改善,而以考上公職為目標。敝人十分擔心畢業後找不到工作,一想到家庭經濟甚窘,更是要自己非考上公職不可。在心理壓力越來越大的情況下,從朋友得知有志光函授教材可自修,因而在網路(BBS)上用五千元購買非正版的函授教材。而在一百年九月考上公職後,滿心雀躍的心情急著想與家人分享,便匆忙地、未能再三考慮的自己的可能觸法,便把自己有意將手邊資料給所需之人的訊息刊登在網路上(BBS),並以兩千五百元售出,做為補貼因考試而早已消耗殆盡的些微生活費。
直到一百年十二月收到台北保護智慧財產權大隊的來信通知,自己才知犯下違反著作權法91條及91-1、91-2條的過錯。在瞭解過著作權法後,才明白自己的一時大意,竟造成他人的損失,實感萬分的歉意與後悔。從那一天起,只要想起自己所鑄下的大錯,深深的罪惡感與自責便湧上心頭,既對志光數位科技公司和老師深深感到抱歉之外,更後悔向來遵守規定,謹慎遵守公民之責的我,竟會犯下如此過錯,不但對不起志光數位科技公司,也對不起因為此事而為我終日擔憂的家人。
而在知道犯下大錯之後,每天的心情都相當的沮喪跟充滿罪惡感,當閉上雙眼,就會想起自己因無知而做過的錯事,也想到家裡失業的母親需要我拿生活費回去,以及自己因犯下過錯而可能要付出的龐大罰金,更是讓我心情沉重,每天幾乎無法入睡,需要家人每天晚上跟我談話才能稍降低罪惡感,稍微能有幾小時的入眠。
經過這次的教訓,讓我深深地瞭解到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對於因敝人所做的行為而受到傷害的志光公司跟老師們,再次表達最深的歉意。敝人必將自身親身經歷,奉勸周遭準備國家考試的親朋好友們,千萬勿在網路上購買二手的函授資料或教材,不但可能誤觸法律,也有可能因此受騙上當。
故僅此附上著作權法之條文,希望網友們引以為戒,勿再因誤觸法律而付出慘痛的代價。
*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1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最後,我要提醒大家:
不論你是用何種方式,贈與或出售手邊的書籍或光碟的同時,無論有任何理由,請再三思量自己是否具有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觀念,因為我相信如果你的嘔心力血之作,恣意讓人拿去使用,你也會很氣憤與無奈,故我相信著作權法法律之設立,定是為了捍衛作者的智慧結晶,以及保護作者的智慧財產而設立。所以,我在這裡,再次向大家鄭重呼籲,請正視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以及法律的珍貴。
同學們,在你出售自己手邊的書籍和光碟時,除了確保自己具有捍衛正版的正確觀念之外,也千萬要確認是否為正版,就算是不知情,也最好別賣或或轉送。就算你只是分享他人部落格的文章或是音樂,未經他人同意,就算是侵犯了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經歷這次事件後,我已深刻地記取教訓,自己引以此為戒,也時時戒慎恐懼地避免再次誤觸法律;也在保護著作權法上,盡我所能地加以維護和宣導,以自身經歷來警惕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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