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資訊快遞]中樂透或發票時可再多領一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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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hn5633
時間:
2006-10-28 11:14 PM
標題:
[資訊快遞]中樂透或發票時可再多領一小筆
你知道嗎?
當樂透(或發票)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的稅,如果可得 4000元,須扣800元的稅,實領3200元!
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卻只扣400元的稅,WHY??
他表示,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准予減除",
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所以他花2000元買彩券,
4000-2000=2000...為所得淨額,2000*20%=400...為稅!!
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 ...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
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就是繳稅,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
更何況法條中明寫 ''...准予減除'',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買的彩券單),
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因為並不是寫 "...應予減除",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的權利,那只好自己負責了 !!
請大家用力宣傳,但應繳的稅還是要繳,別鑽法律漏洞!!
[
Last edited by clairvoyant on 2007-1-4 at 02:07 AM
]
作者:
happy999
時間:
2006-10-29 01:26 PM
如果我有機會中樂透頭彩
就不跟政府計較這個的啦∼
祝我中獎吧!
作者:
l6930177
時間:
2006-10-29 07:20 PM
那發票中獎何減除成本????
是不是以發票上的購物金額計算??
如是的話,那購買金額是5000元,結果對中4000元那要怎麼算???
還有真是這樣減除成本那到郵局兌現行員肯嗎?會不會有爭吵???
作者:
0jqka
時間:
2006-10-29 07:45 PM
那不是每次領錢的時候
還要把所得稅的那一條影印下來
給郵局或銀行的人員看
搞不好整本所得稅法帶去比較乾脆
(順便找個律師去)更直接
想想就好
作者:
☆Ta☆
時間:
2006-10-29 11: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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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HIted
時間:
2007-1-13 07:50 PM
第一次聽說這個,是否可用。下次如果有機會去換獎,一定會用這個方式去執行。
作者:
NXU730606
時間:
2007-6-4 05:14 PM
很久沒有中過獎了~下次如果有中獎再來試試看!!
作者:
milkpig0804
時間:
2007-8-12 12:30 AM
這一點我都不知道耶,我一定要轉達我家人,這真的可以省一筆錢耶
作者:
冠~
時間:
2007-8-12 07:02 PM
我都不需要了解的= =...
因為我連200元發票都很難中獎了...運氣真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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