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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歌手林曉培酒駕肇事..女護士喪命 [打印本頁]

作者: 林良樂     時間: 2007-6-6 01:24 PM    標題: 歌手林曉培酒駕肇事..女護士喪命



又發生藝人酒駕事件。
歌手林曉培今日清晨5點多駕車行經北市南京東路、東興路時,不慎撞上一位騎機車的婦人,造成這名婦人頭顱破裂,送往國軍松山醫院急救,仍告不治。由於林曉培酒測值高達1.0,目前警方將她帶回松山分局偵訊。
死者林姓婦人是一名宏恩醫院護士,現年41歲,她是上完大夜班後,在返家路上遭撞。她被送往國軍松山醫院時,已無生命跡象,雖然家屬不願放棄救治,但最後仍告不治。

據指出,林曉培6日凌晨在PUB與友人飲酒,清晨駕車返家時,可能因為下大雨、視線不良,加上酒後駕車,在南京東路、東興路口撞上騎機車的林姓婦人,從她座車右方葉子板、車燈嚴重毀損的情況來看,可以想見當時的撞擊力道十分劇烈。

案發後,林曉培被帶回警局偵訊,酒測值高達1.0,她一度還因為宿醉,到早上還無法製作筆錄,今日上午有多名友人前往警局探視,面對媒體都十分低調,不願多談。由於林曉培已經涉及公共危險罪嫌,警方將依法究辦。

歌手林曉培是以「心動」等成名,不過她近3年沒有發片,期間,她她一直努力跟躁鬱症奮戰,病情嚴重時,開車看到成群的鳥飛過,或公車後面的大螺絲釘,就會突然反胃、起雞皮疙瘩、喘不過氣,等呼吸恢復才能繼續開車。

今年4月,她公開表示,因為有媽媽陪著就醫,還有好友們的支持,她才可以走出低潮,她保證自己一定會學習堅強,不會再讓關心她的人擔心。她還表示,現在已經找到新經紀人,和前男友、樂團吉他手楊聲錚,一起錄製的新專輯,也已經完成一半。




良樂:藝人酒醉開車肇事,不但毀了一個家庭,也將賠上自己的星途..

[ Last edited by 林良樂 on 2007-6-6 at 01:25 PM ]
作者: naka     時間: 2007-6-6 02:53 PM
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雖然大家一直再強調,可是還是會有人明知故犯
可憐的是無辜的路人回不了家
身為公眾人物對一些小朋友會有仿效效應
如此姑息自己的行為真是不應該
作者: 林良樂     時間: 2007-6-6 05:18 PM
今天下午林曉培離開松山分局移送北檢複訊,始終戴著墨鏡的她步出警局時已經掩蓋不住激動情緒,一邊走一邊痛哭,滿臉難過,嘴裡不停唸著對不起。

林曉培經紀人張世瑋下午也出面先對家屬道歉,並表示林曉培知道犯下大錯,現在情緒相當激動也很難過,而認錯道歉是她現在的心情。對於當時的狀況,張世瑋轉述,據他所知,凌晨5點多下大雨,視線非常不良,她也不曉得發生什麼事。

張世瑋並表示,對於家屬要求肇事者道歉,因為林曉培還要接受偵訊,因此沒辦法前往,不過經紀公司已經派出人員赴院致意。


良樂:再多的對不起也換不回一條人命,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作者: uyh087     時間: 2007-6-6 08:36 PM    標題: 123

喝酒還是部要開車比較安全
撞死人還要賠上自己的一生
作者: 林良樂     時間: 2007-6-6 09:47 PM    標題: 林曉培10萬交保 恐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



歌手林曉培6日清晨無照酒駕肇事撞死騎機車的護士林淑娟,由於林曉培酒測值超過標準值4倍,警方偵訊後,下午依公共危險罪嫌以及過失致死罪嫌,移送北檢偵辦。傍晚林曉培以10萬元交保,她面對鏡頭掩不住難過痛哭,哽咽說出「我非常的對不起」﹔她將面對最少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走出北檢後,林曉培即前往空軍松山醫院向死者上香道歉。

依刑法第185條之三公共危險罪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兩千元以下罰金。
作者: jsl5193     時間: 2007-6-7 09:33 AM
萬般道歉換不回一條無辜生命,
稚兒又該如何涅?小小年紀已失去母親,
未來的路途又該如何走下去?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常聽到的一句經典名言, 
為何總有人偏偏不相信,為此犯大錯,也賠上自己的前途.

作者: ypc77     時間: 2007-6-7 11:24 AM
大家就別再落井下石了
因為是藝人而用放大鏡看她是不對的
喝酒確實不應該開車
但是事情都已經發生了
還是把傷害降到最低的好
作者: 阿忠     時間: 2007-6-7 05:42 PM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ypc77 at 2007-6-7 11:24 AM:
大家就別再落井下石了
因為是藝人而用放大鏡看她是不對的
喝酒確實不應該開車
但是事情都已經發生了
還是把傷害降到最低的好

不錯﹗不發生都發生了﹐講太多反而會讓人更加傷害﹐
沒有人願意發生不愉快的事情﹐我們在給予死者同情
也要理解造事者當下的心情﹐要是事情發生在普通人身上
而不是藝人身上﹐我想應該沒有人會關心和討論﹐套用上面
一句﹐還是把傷害降到最低的好 。

作者: qunchi     時間: 2007-6-7 11:01 PM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ypc77 at 2007-6-7 11:24 AM:
大家就別再落井下石了
因為是藝人而用放大鏡看她是不對的
喝酒確實不應該開車
但是事情都已經發生了
還是把傷害降到最低的好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阿忠 at 2007-6-7 05:42 PM:
不錯﹗不發生都發生了﹐講太多反而會讓人更加傷害﹐
沒有人願意發生不愉快的事情﹐我們在給予死者同情
也要理解造事者當下的心情﹐要是事情發生在普通人身上
而不是藝人身上﹐我想應該沒有人會關心和討論﹐套用上面
一句﹐還是把傷害降到最低的好 。

抱歉…在下反對…
把傷害降到最低的好…!?
人都已經往生了…哪還有什麼傷害可以降到最低的呢?
就是因為已經是藝人是公眾人物了,所以更是不可以做出壞榜樣…
作者: t7yang     時間: 2007-6-8 12:14 AM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qunchi at 2007-6-7 11:01 PM:




抱歉…在下反對…
把傷害降到最低的好…!?
人都已經往生了…哪還有什麼傷害可以降到最低的呢?
就是因為已經是藝人是公眾人物了,所以更是不可以做出壞榜樣…

沒錯我也反對
雖然說事情已經發生了(他一直說對不起)
又能改變得了甚麼呢?
他喝酒是他的事
但是撞死別人就不只是她的事了
(別人的命也是命,沒叫你一命賠命就算了)
管他天王老子誰做錯了事都要承擔
作者: alvin666li     時間: 2007-6-11 01:06 AM
喝酒誤事 真的醉不上道

不過有一點小弟覺得怪怪的 喝酒肇事致人於死

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兩千元以下罰金」

這兩千元是∼ 搞笑用嗎?

怎麼才兩千?

闖個紅燈都要2700了

作者: selina00131     時間: 2007-9-17 02:34 PM
反正日子久了,大家也都漸漸得把這件事情給淡忘了,最後她還是若無其事地繼續當她的歌手,那時還會有誰記得這位女護士呢?
作者: LLCCWW     時間: 2007-9-17 04:01 PM
個人認為這樣不幸的事件,還是會一直發生下去 !   會喝酒開車的人,總是有一堆的藉口,唯有把罰則提高,才會有暍阻作用 ;  只是我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每天忙著喝酒應酬,他們自已本身就是酒駕的常客,怎麼可能會立法來砸自己腳呢 ?   所以,不管是開車或是壓馬路,自己要多小心才是 !
作者: y501525     時間: 2007-9-19 03:48 AM

殺人償命、天公地道
開車撞死人...照樣也得償命!
拿命來賠才是正義!死者才能得以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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