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ies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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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2006-2-10 來自 嗡噠哩~嘟噠哩~嘟哩嗦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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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識]完全強暴手冊│ 強暴的幾個概念
『強暴』一事大有學問哉。 以色列學者 <阿碼> 曾以2000餘名
強暴案<犯人與受害人>為研究對象,寫了<對婦女施暴類型>一書。
美國-馬克威勒的『強姦』一文,指出了大眾對『強暴』九大錯誤迷思。
(1 ∼ 9)答案全部為『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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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慾火中燒而強暴? (五) 男人不會被強暴? │
│ (二) 臨時起意而強暴? (六) 反抗令犯人老羞成怒? │
│ (三) 漂亮容易被強暴? (七) 由行為本身來定強暴罪? │
│ (四) 都遭陌生人強暴? (八) 去勢可解決強暴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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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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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婦女施暴類型> 阿碼著(以色列教授)
以 2000 名強姦案 <犯人與受害人> 為研究對象撰成。
2. <強姦> 馬克威勒著(美國教授)
說明一般大眾對『強姦』的各種錯誤迷思。
3. <強姦犯罪之訪談研究> 法務部-犯罪研究中心(台灣)
以台北監獄中 21 名強暴犯罪 <受刑人> 為受訪對象撰成。
4 <性、暴力、新聞眼> 王崇音等著 (碩人出版)
內容就胡瓜強暴案、師大強暴案等強暴問題討論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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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一: 慾火中燒而強暴?│ NO...NO...no
└─────────────┘
一般人常把 <強暴> 想像成: 男人因慾火中燒、受到誘惑、見色起意,
而在無預謀、惱羞成怒下,強施加於陌生女子的暴力行為。
然而,許多研究報告指出,強暴最常見的動機卻是:
『 發洩對社會不滿 』 或 『 藉性交肯定自己的價值 』。
換言之,男人之所以會去強暴女人,並不是在發洩『性慾』,而是根源於
整個社會男人對女人潛在意識的敵意、或因為這個男人心理上的『病態』,
所以用『陽具』去凌辱女人。
他的目的並不是在尋求『性』的快樂,而是因為基於對『人性』的仇保OO諢A
所表達的是他的憤怒,而不是在作愛。
┌─────────────┐
│ 概念二: 臨時起意而強暴?│ NO...N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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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對一的強暴?蚺丑A有 70% 出於預謀。
在二對一的強暴案中,有 80% 出於預謀。
在多對一的強暴案中,有 90% 出於預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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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三: 漂亮容易被強暴?│ NO...N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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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強暴案的發生,犯案者是在下兩因素交互作用下而促成的。
遠 因: 強姦犯過去的經驗與人格特質。
近 因: 當時情境與身心狀態。
以當時情境而言,強姦犯大都只是想『以強欺弱』,而並不在乎受害人的姿色。
此外落單、年老、患有精神病、殘障、不敢抵抗等情境,常令犯人犯意更堅。
其實,根據美國的某份調查,強暴案件裡可以歸納成是女人的外表或言行而引
發性暴力者,低於百分之五。另一個調查指出,超過七成的強暴案例都是預謀
的。然而這些調查數據,卻也無法一下子就扭轉社會對女人的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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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四: 都遭陌生人強暴? ?│ NO...N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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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有 80%∼90% 的強姦案例中,犯人與受害人是互相認識的熟人。
女孩子與異性交往連熟人也必須提防,這的確是一個『熟悉的致命吸引力』。
<當他不是陌生人>這部美國校園中真人真事的電影,就把『熟人強暴』描寫
的杯弓蛇影。片尾字幕中更打出了: 全美大學女學生六分之一有過被性騷擾、
侵犯的記錄。 而有十五分之一的男同學,曾經有騷擾女同學的經驗。
『熟人的強暴』對簿公堂,顯然是會對女方較為不利。因為男方總會推說女方
曾給他某種『性』暗示。或是外表和言行讓他在彼時產生非份之想。要不然,
為甚麼女方願意跟他進房間、或上床?
根據一項研究顯示,在『熟人強暴』的控訴案件中,有百分之二十四被警方
認為證據不足(unfounded)。而在『陌生人強暴』(古典強暴)的控訴中只
有百分之五遭到相同的命運。
相對於陌生人的性暴力,『熟人的強暴』更為女性增添恐懼的氣氛。相信有更
多的案例,是從未被張揚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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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五: 男人不會被強暴?│ NO...N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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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以為只有女人會被強暴,其實男人也會 ?Q 強暴。
從解剖學等常理可知,『陰莖強姦陰戶』遠比『陰戶強姦陰莖』來的容易些,
這一點千秋萬世恐怕也是難以改變。但是問題在『女人無法強暴男人』並不
等於『男人不可能被強暴』。
我們不要忘了,男人可能被他的同性強暴,即一名男人強迫另一名男人與他
肛交,即俗稱的『雞姦』。戰場或監獄等兩性隔離的場合中,雞姦的案例極多。
如果孕問天下所熙有男人『 你覺得男人強暴女人可怕,還是男人雞姦男人可怕?』
對方答以『雞姦比較可怕』之餘,男人當能反省到自己平時低估了女人對強暴
的恐懼。但是說來殘忍,女人害怕強暴卻甚於雞姦,因為雞姦不關她們的事。 ┌───────────────┐
│ 概念六: 反抗令犯人老羞成怒?│ NO...N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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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必然。強姦犯大都是只想以強欺弱,不敢抵抗有時反使犯人犯意更堅。
但這不表示激烈反抗一定對。例如在某些強暴未遂案中,受害人虛與委蛇、
假意配合,將強姦犯騙到賓館等地逃逸成功。
然而,目前法院皆以『充分抵抗』為強姦成立的要件。到底要如何抵抗才
算『充分』,卻常引起爭議,很難有客觀的標準,就算有,受害人在受害
當時也未必有膽量照做。
舉一個例子( 錄自<唐吉軻德先生> 賽凡提斯著 ):
有人控告某青年強暴他女兒。法官對被告說:
『 你立刻與原告的女兒結婚,否則就得賠她一筆遮羞費。』
青年選擇了破財消災。
原告的女兒帶著遮羞費離開後,法官叫青年追上去強回那筆錢,青年照辦,
但在對方拼命抵抗下無法得手。
法官召回青年與女子,吩咐女子將遮羞費還給青年說:
『 如果你抗拒強暴,正如同抗拒被搶一樣,就不會喪失貞操了。』
尤有甚者,『抵抗』和『雙方同意下的激烈性交』後所留的痕跡,在外人
事後看來,也極難做明確的區別。
『充份』和『抵抗』兩者都不可捉摸,法院也就幾乎無法判斷強暴案的受害
人有沒有『罪』。這使得法院難以判定嫌犯確曾或不曾強暴。 造成了確曾
暴姦者不受法律制裁。不曾強暴者受輿論制裁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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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七: 由行為本身來定強暴罪?│ NO...N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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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制度對付強姦犯,仍有技術上的障礙與難題。
一般而言,要認定< 強 暴 >的罪行,除了法官本身所採的 "自由心證”外。
( 不同法官所做 ”自由心證”判決之結果,常南猿北轍完全相反。)
也並非完全由強暴 <行為本身> 來決定。許多 <法外因素> 諸如:
當事雙方事前的關係、受害人的平常行為、受害人是否延遲報案、暴力證據
是否充足....等,在強暴罪行的認定上,也都有舉足輕重的角色。
換言之,法院甚難判定嫌犯是否確曾或不曾強暴。確曾暴姦者常不受法律制裁。
不曾強暴者卻反蒙其罪,即使最後獲得平反,至少也已無端遭到了輿論的騷擾。
這對兩造當事人(不管施暴人、受害人、兩方皆然),常是正義無法伸張、且
對另一方是不公平的。
何況,在一般人對?k人的聲音充耳不聞的一般傳統下,如何確信男法官了解女人
在自願或被迫下性交的處境?
尤有甚者,『抵抗』和『雙方同意下的激烈性交』後所留的痕跡,在外人事後
看來,也極難做明確的區別。
其它司法制度上的障礙與難題,至少還有下列數項:
1. 強姦案的判決,一般都由法官之〞自由心證〞。
2. 法院不但得證明被告有罪,還得證明受害人無罪。
3. 執法者未必具備足夠的性知識和想像力。
4. 強姦案中的〞被告(男)〞 往往就是被害人。
5. 受害人就範常因心中有所求,如獲得工作、金錢、成績之回報。
不少案例,是因男女雙方交往到後來反目成仇,反咬一口的。
如某大學七匹狼案,是受害<一年七個月後>才提出控訴..
更有些是設計仙人跳、勒索錢財不成,反而惡人先告狀的。
更有不少的案例,是藉由指控某人〞強暴〞,而提高本身知名度的。
例如:〞胡瓜與李璇案〞、國際媒體炒熱的:黛安娜王妃與查理王子、
小約翰甘迺迪與黛瑞韓娜、麥可傑克森的性虐待案、柯林頓性騷擾案。
受害的一方,可能因為害怕失去工作、為了考績、成績、分數、恐懼對方報復、
或害怕造成下一次更嚴重的傷害,因此屈服於對方,而不敢把經過公開
或舉發,致令騷擾者因此而得逞。
然而,從另一角度看,倘發生性騷擾當時,被騷擾者並無『立即反制』,而且
被騷擾者的心中有所求,事後也得到了其所希望的回報(如職務的升遷、工作
的獲得、金錢、)此時,將又變成一種以身體換取本身某種利益的『交易』。
當一位妓女收到偽鈔後,她也是被強姦了... 強姦案中的〞被告(男)〞
常常就是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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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八: 去勢可解決強暴問題?│ NO...N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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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暴犯是暴力行為,而主張用去勢來處理性變態患者,也同樣具有暴力傾向。
?@般人常把 <強姦> 想像成: 男人因慾火中燒、受到誘惑、見色起意,
而在無預謀、惱羞成怒下,施加於陌生女子的暴力行為。
然而,許多研究報告指出: 強暴最常見的動機卻是『 發洩對社會不滿 』
或 『 藉性交肯定自己的價值 』。
他的目的並不是在尋求『性』的快樂,而是因為基於對『人性』的仇恨,
所表達的是他的憤怒,而不是在作愛。
換言之,男人之所以會去強暴女人,並不是在發洩『性慾』,而是根源於
整個社會男人對女人潛在意識的敵意、或因為這個男人心理上的『病態』,
所以用『陽具』去凌辱女人。
因為女性的性器官,只在某種狀況下不~願意暴露在男人面前,所以女性性器
官與身體其它器官相比,便有許多的其它『附加價值』或『社會意識』。在
此情況下,自然就產生許多社會規範或禁忌。而一個人對社會反抗最直接的M
方法,就是去挑戰它、破壞它,不管用革命的手段、或創造的方法、從昇華
到仃j暴,痔岳銗盂質是一樣的。因此,去勢解決不了強暴問題,去勢只不過是除
掉一個男人的性能力,仍改變不了他對社會的憤怒或不滿。
立委周荃曾主張,以去勢對付常強暴女人的男精神病患。精神病患不是犯罪,
就算是,以殘害肢體為刑罰太不人道,現代的司法界早已不採用。而且一個
法治的社會,所有的問題並不是只看『相對』性,就以為正義已經獲得伸張。
(『相對性』意謂〞以牙還牙〞例如:殺人者死、偷者剁手、施暴者去勢等 )
強暴犯是暴力行為,而主張用去勢來處理性變態患者,也同樣具有暴力傾向。
若以為只要把男人的陽具割掉、或讓它受到毀壞,就可補償受害者,那天下早
就太平、社會早就無作奸犯科之人了。
雖然『 周氏去勢治療法 』是不可行的公共政策,此事只是如實的反應了女人
對『強暴』的強烈恐懼。值得注意的是,報刊把這件成處理成黃黑兩色的笑話,
標題上充斥著『那話兒』、『斬草除根』等金瓶梅、水滸傳式用語,頗有嘲笑
女人為強暴而恐慌之嫌。
總之,強暴不單單是男人『陽具』的問題,而是一種『病態』的社會暴力行為、
或心理狀況,有『病』就要找醫生去治療,而不是從其它方面來處理這個問題。
否則,問題仍然沒有辦法解決,更接觸不到問題的核心。
強暴犯是暴力行為,而主張用去勢來處理性變態患者,也同樣具有暴力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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