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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年金]勞工退休金條例十大重點~~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頑皮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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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金]勞工退休金條例十大重點~~

勞工退休金條例十大重點~~

一、採取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的新制度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必須在同一雇主之下、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才可以自請退休,或雇主以勞工年滿六十歲或心神喪失、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而強制退休時,原則上由雇主一次發給退休金,若雇主無法一次支付退休金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分期給付。

舉例言之,志明在二十五歲起在A公司上班五年、B公司上班十年、C公司上班九年,目前在D公司已上班十一年,雖然自二十五歲至今已工作三十五年且年滿六十歲,但在勞動基準法之下,計算是否符合自請退休的工作年資時,是以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為限,若以現在判斷志明是否得自請退休時,則其在A、B、C三家公司的服務期間並不算工作年資,縱然該等公司曾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也與志明請領退休金的權利無關。在勞動基準法之下,為確保勞工退休金獲得完全給付,特別設計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制度,要求雇主在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十五的範圍內,提撥至以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為名義之帳戶,儲存於中央信託局,上開帳戶形式上而言是事業單位的戶頭,符合退休條件的勞工是以雇主為退休金的請求對象,並非中央信託局,上開戶頭縱有不足,雇主仍有補足的義務。若勞工退休時,非任職在該公司,則縱然當初該公司曾提撥退休準備金也不會因勞工離職而讓勞工帶走。

在勞退新制下的個人退休金專戶制,雇主依法每月應至少提撥勞工每月工資六%至勞工在勞保局所開設之個人專戶,只要有勞動事實,雇主就有提繳的義務。例如,志明在A公司兼差半個月、B公司上班三個月、C公司上班六年、D公司上班十年,則A、B、C、D四公司都必須依法將退休金提繳至志明在勞保局開設的個人退休金專戶,所有權屬於志明,戶頭裡面的錢,就是志明的錢,不像之前退休準備金的提撥,不僅所有權不是歸屬於勞工,且只是準備作為將來支付退休金之用而已,對不在該公司退休的勞工而言,根本就是「一場遊戲,一場空」。

所謂年金保險,乃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付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的保險契約,在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的年金保險制,必須是雇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且選擇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人數應達全體勞工二分之一以上者,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開辦年金保險,故相對於個人退休金專戶制而言,屬特別規定。同樣地,在勞退新制下的年金保險,雇主(要保人)為勞工繳納的保險費,也不會因勞工離職而失去其已支付之效用。

若將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的專戶比擬成一卡皮箱來看,勞工可以提著這卡皮箱浪跡職場,走到哪裡,那個雇主都要將退休金放在這卡皮箱內,所以每個工作階段的退休金不僅非常明確,而且也可以帶著走!不會因為更換工作便要將前雇主給的退休金吐出來,不像在舊制,一但換工作,退休金就成空,不過這卡皮箱畢竟是為謀退休生活之用,原則上六十歲才可以
打開使用。

二、強制提繳退休金的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自願提撥的適用對象,則為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撥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或委任經理人

因為外國人在台工作,大多屬短期雇用的性質,如雇主需要為其提撥退休金,在其返國後達到退休條件時,如何領取退休金及查証其身分均有困難,立法者認為本條例施行初期應盡量使適用人員範圍明確、簡單易懂,以免雇主之疑慮,順利推展新制。

舉例言之,目前引進的外勞多屬年輕者,且工作時間僅數年,離請領退休金的六十歲尚有數十年,則當屆齡時,外勞如何向勞保局來請領,勞保局又如何確認外勞的真實身分,實在是很大的問題。但是這樣的限縮範圍,不免會讓雇主為免提繳的負擔與麻煩而盡量雇用外國籍的勞工。

自願提繳退休金的適用對象,除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外,勞工退休金條例還讓實際勞動的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提繳退休金。

三、雇主負擔的提繳率不得低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自願提繳者,其提撥率不超過每月百分之六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以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的提繳率,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若志明每月工資五萬元,則其雇主每月應在支付五萬元的工資外,再提繳三千元(以六%提繳率計算,且不考慮月提繳工資分級表),難怪有人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的施行等於幫助勞工變相加薪六%;在年金保險制下,雇主則以自己為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作為年金保險保險費。

自願提繳者,最多只能提繳每月工資百分之六,若以上開志明為例,則其除雇主為其提繳的三千元外,他還可在五萬元內再提繳三千元至其退休金專戶。

四、勞工退休金新舊制並存

勞工退休金條例雖在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但並不表示勞動基準法下的退休金制度,即無適用的餘地。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的退休金規定。

例如,志明現五十五歲已在A公司工作十四年,眼看明年就可以依勞動基準法自請退休,倘A公司無倒閉疑慮,則志明可在新制施行後,選擇適用舊制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請領退休金。此外,勞工雖然在施行當時選擇舊制,但仍可在施行後五年內改選新制,不過若在當時選新制的話,就不能再選舊制。

五、保障勞工舊年資

如前所述,勞工退休金新制施行後,勞工仍可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請求退休金,這種情形,施行前的舊年資本可依法請求退休金,沒有保不保障的問題,但是勞工若選新制的話,雇主固然每月應提繳工資百分之六退休金,然舊年資要如何處理,是不是憑空消滅或略而不計呢?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新制者,其適用新制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打個比方,國龍在新制實施前在A公司已服務十年,在新制實施時選擇新制,倘國龍嗣後仍在A公司繼續服務的話,不管嗣後退休或者遭資遣,其舊年資的部分仍然可以勞動契約終止時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計算退休金或資遣費。但是,如果國龍之後離開A公司的話,不論去當老闆、到他公司受雇或回家吃自己,其舊年資就得不到保障。

此外,在勞動契約不終止的情況也可以透過勞資協商方式結清舊年資,不過將來在同一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便不得再請求舊年資的退休金或資遣費。

六、新舊制資遣費有不同的計算方式

在舊制,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但勞工選擇新制時,在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如果單純以這兩個規定來看,當然新制對勞工較為不利。

若勞工有舊年資,且被同一雇主資遣,則舊年資還是受保障。亦即,舊年資的部分還是可以勞動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計算資遣費。

另外,在勞動基準法之下,勞工的退休金與資遣費是不相容的,也就是勞工依法退休就沒有資遣費,反之,勞工被資遣也沒有退休金;但是在新制之下,勞工雖然被資遣,但之前雇主為勞工提繳的退休金或保險費,雇主不能請求返還。換言之,勞工仍保有提繳退休金、保險費的利益。

舉例言之,老王一直在甲公司服務,新制實施前的舊年資為十五年,若於新制實施兩年被甲公司資遣,假設當時平均工資為五萬元,老王若新制施行時選擇舊制,則其可領八十五萬元的資遣費,即五萬元【平均工資】×(十五+二)年【年資】×一【每年一個基數】∥八十五萬元。

老王若選擇新制,因其一直在甲公司服務,所以在被資遣時,其十五年的舊年資受到保障,這部分老王可以領七十五萬元的資遣費,即五萬元【平均工資】×十五年【工作年資】×一【每年一個基數】∥七十五萬元。此外,老王在新制之下有兩年工作年資,其可請求五萬元【平均工資】×二年【工作年資】×二分之一【每年半個基數】∥五萬元。綜上所述,老王選用新制時,可請求八十萬元的資遣費。

除此之外,新制因採個人退休金專戶制,所以老王被資遣,其專戶內的退休金並不會消失,他在滿六十歲時還是可以請領,如果工資還是以五萬元計算,則甲公司應為其提繳七萬二千元,即五萬元【工資,不考慮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六%【最低提繳率】×十二月×二【兩年共二十四個月】,還應加上累積的投資收益。因此,老王選擇新制時,其得請求之資遣費加上退休金及收益,不見得比舊制差!

七、自願提繳金額享有賦稅優惠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之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自願提繳的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全數扣除。除此之外,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
者或委任經理人自願提繳時亦同。

以本國籍的受雇律師為例,目前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對象,亦即其雇主並無為其提繳退休金的義務,但是其雇主願意為其提繳時,該受雇律師即可自願提繳,但最多不得超過百分之六的每月工資。

八、勞工超過平均餘命的保障

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月退休金是將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累積之本金及收益年金化後定期發給。如勞工存活年限超過所定之平均餘命時,為因應勞工後續生活來源,所以規定勞工於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按一定金額提繳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領取退休金當時所預定平均餘命以後期間之生活來源。

現時勞委會規劃的平均餘命為八十二歲,亦即領取月退休金者,以領取時至平均餘命的期間作為其計算退休金的基準,也就是月退休金只領到平均餘命。

舉例言之,若志明在新制之下,在六十歲得請領月退休金,則其只能領到八十二歲,若無相關配套措施,則志明在八十二歲以後則無退休金可領,恐無法維持過去的生活水準,為避免此種窘況發生,遂規定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從其可請求的退休金一次提繳一定金額充作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保險給付則在平均餘命後支付。

九、勞工退休金最低收益的保障

在新制之下,將由勞保局辦理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再加上基金運用收益、收繳之滯納金及其他收入,成為勞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得就勞工退休金之經營及運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然而,任何投資都有其風險,倘若投資發生虧損會不會影響勞工的權益呢?關此,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以保障勞工權益!

十、勞工滿六十歲才可以請領退休金

退休金既然是勞工晚年生活的經濟來源,自不宜讓勞工得以隨時取用,否則無法達成勞工退休金條例所謂「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之立法宗旨,所以本條例規定,年滿六十歲才可以請領退休金,若其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應請領一次給付退休金,因此時年資不長,請領之月退休金金額不高,且行政作業將過於繁瑣;若工作年資超過十五年者,則得請領月退休金。

雖然前面談到退休金個人專戶的所有權屬於勞工,而與舊制中的提撥專戶性質不同,但勞工並非可以任意動用,原則上必須年滿六十歲才可以請領。

但是,若勞工未滿六十歲死亡時,是不是他的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也要等到六十歲才可以領取呢?關此,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也就是在勞工死亡時就可以領,此時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具有領取的資格,前者有領取的順位,即第一順位是配偶及子女、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祖父母、第四順位是孫子女、第五順位是兄弟姊妹,有前順位領取資格之人時,後順位的人就不能領取;後者,所謂指定請領人是指以遺囑方式指定的請領人。

此外,若已領取月退休金之勞工於平均餘命前死亡時,他的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如何領取退休金呢?關此,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此時即停止給付月退休金,結算勞工退休金專戶內剩餘金額,一次支付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2006-5-29 11: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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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ne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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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退休

只要不是公司老鳥或老油條
大概都是選新制吧!
退休金會跟著走的...不會被老板領走...

[ Last edited by 頑皮豹 on 2006-9-12 at 10:58 AM ]


2006-9-9 10: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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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yota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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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退休還有一大段路要走...
要加油囉...好遙遠的路...

[ Last edited by 頑皮豹 on 2006-9-12 at 10:56 AM ]


2006-9-9 11: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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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hclef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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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四十就想退休了!
看樣子希望要破滅了!

[ Last edited by 頑皮豹 on 2006-9-12 at 10:57 AM ]


2006-9-9 11: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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