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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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聞] 恢復偷拍5大違駕.兩周後實施 民眾罵:搶錢
轉貼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 ... Art_ID=3107818##---蘋果日報
【綜合報導】備受爭議的警方「偷拍」違規駕駛政策將恢復!為降低逐年升高的車禍死亡率,內政部昨宣布,明年元旦(下月一日)起,警方將針對嚴重超速、闖紅燈、行駛路肩、危險蛇行,以及影響車道分流等五大惡性違規,採「隱藏性執法」加強取締,並提高酒駕攔檢密度。
從明年元旦起,警方會在市區路口天橋或高樓等制高點偷拍,取締違規車輛。資料照片
政策宣示
警方過去長期即有在道路上埋伏偷拍交通違規,但因民意強烈反彈,認為政府是在搶錢,二○○三年七月,警方取消偷拍,立法院去年底還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訂警察在取締超速時不能躲在暗處偷拍。內政部昨宣布將恢復偷拍,立即引起反對這項政策的駕駛人譁然。
有民眾痛罵:「政府又要搶錢了!」設置警告牌就可達到警示作用,何必取締得偷偷摸摸、不光明正大,民眾吳昱岱說:「警察把自己弄得像小偷一樣!」不過也有不少駕駛人贊成,認為「只要是違規就應該被取締!」
警方將以偷拍方式強力取締闖紅燈。黃霖煙攝
立委:應加強攔酒駕
內政部長李逸洋與警政署長侯友宜昨舉行記者會表示,強調不該把警方「隱藏性執法」汙名化成「偷拍」,並指警方從二○○三年七月取消「隱藏性執法」後,取締件數從二○○二年的一千七百四十一萬件降成去年的一千零四十二萬件,車禍死亡人數卻逐年升高,從二○○二年的四千三百多人,到去年增加成四千七百餘人,預估今年將達五千人。
李逸洋表示,行政院長蘇貞昌兩個多月前聽取報告時,對車禍死亡人數不斷攀升相當震驚,要求徹底改進。警政署交通組長何國榮說,警政署上月在行政院會提出「隱藏性執法」計劃時,蘇貞昌全力支持,加上台中市長胡志強與夫人邵曉鈴座車在高速公路遭違規行駛路肩的車輛撞翻,引起全國高度關切與譴責,趁民氣可用,於是把造成死亡車禍的闖紅燈、嚴重超速等列為取締重點,並強化隱藏性執法。
警政署表示,取締初期至少會派出三十二輛警用偵防車穿梭在高速公路錄影蒐證,陸橋上隨時會有警員偷拍違規;此外,已連續四年都位居死亡人數榜首的酒後駕車,也會提高攔檢密度,從每月八次增為十二次的酒測。
針對目前法訂警察在取締超速時不能偷拍,一般道路得在一百公尺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至少於三百公尺前,必須標示,警方恢復偷拍,是否有違法爭議?警政署昨保證警方一定會設告示牌,否則屬無效的告發。
李逸洋昨強調,隱藏性執法才能遏止許多民眾有「看到警車就守法,沒看到警察就任意違規」的僥倖心理,保障大多數守法民眾的行車安全,「如強化隱藏性執法,過去三條人命就能撿回兩條!」
交通大學運輸研究所教授藍武王表示,雖以人工拍照、測速取締違規常引起民怨,仍不失為一帖猛藥,能發揮嚇阻效果,不過政府也應一併檢討路段速限是否符合實際行車需求,否則速限設定有問題,還強要民眾遵守,並不合理。交通大學運輸科技與管理學系副教授吳宗修贊成警方加強取締,但對是否能降低車禍死亡率,認為還需觀察。
對於警政署的做法,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立委楊仁福批評,要降低死亡人數,應針對使死亡人數攀升的酒駕加強攔檢,才能解決問題。立委李鴻鈞痛批,恢復偷拍根本是變相地往人民荷包掏錢,只要加強取締、加重刑責就可降低意外事故發生。交通部則提醒,若警方未依規定舉發,民眾可向監理單位提異議及證明申訴,撤銷罰單及罰款,或向監察院檢舉公務部分執法不當。
約四成五民眾不贊成
據《蘋果》昨進行的語音民調結果顯示,四百三十三位受訪者中,四成五不贊成警政署恢復偷拍取締,認為此舉是在「搶錢」,四成四贊成偷拍,認為可減少違規;至於警方表示恢復偷拍可減少車禍傷亡,三成八訪者認為「有用,車主為避免遭罰會守規矩」,五成訪者卻認為「沒有用,偷拍不是萬靈丹」,逾半民眾對偷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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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5 09:53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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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G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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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6 11:15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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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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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哇以後開車又要多加注意了,不然我的錢又會變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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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2 09:35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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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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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31 09:30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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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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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還在想說這個會不會被大法官會議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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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31 09:44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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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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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今天老爸騎機車出門..馬上被開一張未打方向燈兼未帶駕照...900元.....
看!!擺明來搶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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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 10:00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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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an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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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3 02:35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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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l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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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實我是贊成,雖然不夠光明正大
但是大家想想看,人都是有惰性,
沒人抓時,誰會去注意"紅燈右轉","勿超線"
我以前也是這樣,自從前陣子開始執行被抓到,
從此都很注意小心騎車.
所以應該會減少車禍發生件數,
只要從這點來看,心裡就不會這麼介意了,
大家都守法,警察也無法開罰單,
如果論壇也可以開罰單,就不會有這麼多的 "小白" 了
[ Last edited by jsl5193 on 2007-1-3 at 07:39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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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漾女人館歡迎您的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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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3 07:38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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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and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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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一直覺得馬總統上任後,台灣就有救了,怎麼老是在出包,內閣一直在亂搞,政見一直在跳票,現在又出現一隻NCC機構在崩壞台灣企業,搞垮台灣經濟,難道馬政府目前所要做的不是搶救失業率、恢復台灣經濟、走出金融風暴讓台灣人民生活變得安定嗎?目前只看得到政府在政策上只以自已的政黨利益為優先,只為鞏固自己政黨之根基而修法,只為排除異已而行動,人民的苦難,企業的衰敗,經濟體系的瓦解都看不到嗎?
我是一位小公司的業者,即沒有專業的生產技術,也沒有高深的專業知識,所以只能做一些批發國外進口商品的小生意來糊口,但是這一年內,不論是上游廠商還是同行批發商,一間接著一間在倒閉,一堆老闆或員工都變成了無業遊民,這是怎麼回事啊?現在我終於知道是怎麼回事了,因為現在也發生在我身上了,正因為政府亂搞政策,下面的機關人員為求績效就對中小企業、對人民開鍘,以莫名其妙的理由作為違法依據來取締業者,隨意亂開罰,搞得業者人心惶惶,人人自危,可以賣的合法產品也不敢賣,因為會被警察亂定罪,會因為莫須有的罪名而帶上手拷,只因為馬總統下令要在一年內杜絕民間非法監聽,就令下面的執法人員急的跳腳、胡亂作為,沒有法律依據的行動也做的出來,就算錯了也不用負責任,拍拍屁股就走人,留下無法抹滅的傷痕給業者自行收拾,自生自滅,這就是我們所信任的馬總統所得到結果嗎?
何謂非法監聽?即然已定義是非法了,當然就是有犯罪事實的現行犯啊!犯法的人被抓是應該的,可是現在卻不是如此,正如所說的,執法人員已經是在胡亂作為,連販售器材的業者都當成是違法來處理,最可笑的是這些器材都是合法的產品,都是一般科技產品,只因為使用者將產品用在監聽、竊錄的犯法行為,我們這些業者也變成違法了,這種無理取鬧的連作法,是台灣史上最可笑的,這種行為只有三歲小孩才會做的出來,難道台灣的執法人員已腐敗到這種程度了嗎?
就像現在警方正在取締的錄影筆、小型的攝影機、各式造型可錄影的設備,只因為這些產品可以讓使用者便於偽裝、便於竊錄犯罪,就說這些產品是違法的,這還有天理嗎!大家都知道會犯罪的人所使用的工具或器材,除了槍炮彈藥所管制的是違法器材,其他的也只不過是一般的商品,難道殺人犯拿變型金鋼的模型打死人,那賣模型的業者也同樣犯法?如果妨害秘密罪的犯人拿SONY生產的錄音機,來竊錄別人隱私,那SONY是不是也在賣可以讓人便於犯法的違禁品呢?
最近警察大規劃的取締市場上所謂的錄影筆、針孔攝影機,只是因為認知上直覺是以可便於消費者使用在違紀犯法的行為,就以妨害秘密罪法條為由,任意起訴業者、扣押產品,可是事實上業者並沒有為了營利而偍供便於犯法的器材給罪犯去犯法啊,而且有那一個犯人會在買東西時說他是要去犯法的呀!
就像是錄影筆好了,錄影筆的功用是在錄影拍照用,就像是1台沒有螢幕的數位相機,就因為造形像一支筆,這就犯法了啊,筆的造形又跟觸犯妨害秘密罪有什麼關聯,為什麼現在的NCC官員連同警政檢調人員,只憑藉著自我意識就能判定什麼樣商品是足以構成供給便於竊錄之產品的妨害秘密罪呢?難道被污衊的企業主就只能自認倒楣嗎?這些亂扣帽子的檢調人員就不用負責任嗎?
如果要講法律,那警方在沒有獲得申請監聽許可,是不可以使用任何器材做出監聽、竊錄行為的,目前警方人員幾乎在辦案過程都是以自購器材來側錄、竊聽,那警方人員不就是知法犯法,也犯了妨害秘密罪,罪該萬死,為什麼檢調單位不去偵辦警方違法犯紀人員,卻來擾民抹煞企業生存呢?
基隆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林富貴,他說,業者只是販賣,並無法得知購買者的動機和用途,針孔設備是一種蒐證工具,消費者也可作為正當用途,販賣本身並不犯法,除非業者違反商標、專利法、或未取得營業許可就販賣等情,否則不成立犯罪。
台灣的企業應該振作起來了,應該連合對抗這股台灣亂象,對抗這股濫權勢力。
相關新聞連結:犯罪者均是屬於個人行為,警方卻要牽連合法業者,可恥也。
真正犯法的行為: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822/78/1plgo.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902/5/1qbgz.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902/1/1qbaj.html
被亂扣帽子的業者: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902/17/1qba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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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5 03:14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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