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ies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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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2006-2-10 來自 嗡噠哩~嘟噠哩~嘟哩嗦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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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識] 道路交通事故之處理
事故種類及權責劃分
一. 一般交通事故
市、縣(市)轄區道路發生之交通事故,由各該市、縣(市)警察局負責處理。港區內發生者,由港警所處理。
二.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高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必要時地方警察機關應予協助。肇事逃逸之事故,由國道公路警察局會同地方警察機關刑事單位偵破之。
三. 平交道事故
鐵路平交道事故,由管理該鐵路之警察單位與地方警察機關會同處理,並由前者主辦。但與鐵路行車無關者,由後者主辦。發生鐵路平交道事故或鐵路行車事故之鐵路,未設置警察單位管理者,其事故由地方警察機關處理之。
四. 軍車交通事故
軍車交通事故,由憲兵機關處理,地方警察機關協助,當地無憲兵機關,或憲兵尚未到場前,由管區警察機關先行處理。
五. 涉外交通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由交通(行政)警察、外事警察、刑事警察會同處理,並視其性質分別移由外事或刑事單位辦理
交通事故處理原則
一. 輕微交通事故之處理(人車損傷輕微者)
如肇事時人車損傷輕微,而當事人雙方願意自行和解者,亦不必報警處理,(注意將肇事車輛標繪定位後,儘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要妨礙交通),但如果車輛有保險時,切記勿私下和解,為求慎重起見,可與對方同往肇事地點管轄之派出所、分隊或至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依法訴請法院處理。
二. 一般交通事故之處理(人車損傷較重具有爭議性者應暫時保留現場)
警察人員尚未至現場前(關鍵時期):
交通事故不幸發生後,應立即停車,保持鎮定,切勿慌亂,並在警察人員未到達前.無論是駕駛人或同車乘員只要有行動能力者,首先要作好現場的安全措施.避免再受二次的傷害。
其注意事項如下:
1. 立即打開車內閃光警示燈,以提高後面來車的注意力。
2. 依規定在肇事車輛兩端擺放三角故障標誌,其擺放位置如下:
路 別 行車速限 擺設位置
一般道路 40公里以下路段 豎立在車後 5 -30公尺處
一般道路 40公里以上路段 豎立在車後30-100公尺處
高速公路 豎立在車後約-100公尺處
請參考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
3. 疏散未受傷人員:
疏散車內人員全安全地帶,以維護其安全,如在高速公路時,應退到護欄之外,切不可停留在路肩,以免被後車碰撞 (特別注意自身之安全)。
4. 報案:
儘速通報警方處理.在市區或一般道路肇事時,可撥110電話(屬自首之案件可依法減刑),在高速公路可直撥路邊緊急電話至公警局勤務指揮中心報案, (報案內容包括姓名、電話、時間、地點、車種及號牌,有無人員傷亡等)。
5. 搶救現場傷患人員:
若現場有傷患人員急待送醫,一時找不到其他車輛可用,而必須使用肇事車輛送醫時,應向警方報備並先用粉筆或其他物件標記傷患及車輛位置, (如攜帶有相機,則應拍照存證) 以免日後鑑定或進入司法程序時有所爭議;並應在送醫後必須立即將原車開回標記位置,以利事故調查。
6. 尋找目擊證人:
若時間許可,應在現場尋找目擊證人如附近之商家,路過行人,俾便協助案情的釐清,尤其是在號誌路口發生事故時,對其燈號之時經常會有爭議。若遇對方有推卸責任之嫌時,有了第三者做見證,則可作為有力之證據。
7. 拍照:
在警察人員未到達現場之前,如隨車攜帶有相機,你應將原已定位之重要物證及現場狀況拍攝下來,既可提供警方人員參考,又可作為保險公司理賠之依據。但應注意不要移動任何物品跡證。其現場照相之順序,通常是自外向內進行。即先自遠處拍攝肇事現場全景(特別注意肇事之車行方向)其拍攝重點如下:
* 肇事革輛停車位置。
* 車輛撞損部位及擦刮部位。
* 煞車痕跡或刮地痕跡。
* 車輛被撞擊後之落土、落塵。
* 人員撞傷部位及倒地位置。
* 玻璃碎片散落狀況及其他遺留物等。
警察人員已趕到現場進行處理: 經報案後警察人員已趕到硯場,我們除了以誠懇合作的態度說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外,並應配合警方作業程序給予充分合作。如警方需要您的協助,應積極參與現場的處理工作,俾便儘速恢復現場交通。
其配合事項如下:
* 協助搶救傷患
警察人員到達後對於受傷較嚴重之傷患應立即快速送醫急救,在移動前應注意事項如下: A. 先要定位
B. 拍照存證(拍照最少三張)
一張為傷者與肇事車輛接觸部位
一張為傷者最嚴重部位
一張為傷者與道路標線之關係位置
C. 送醫前請醫護人員注意包紮與搬運工作。
* 肇事現場相關資料之蒐集
對於肇事現場相關資料之蒐集,乃是日後鑑定會及法院鑑定研判肇事原因責任的主要依據,因此在警察人員蒐證時,當事人亦應特別注意及配合,其注意事項如下:
人 確認(何人駕駛)、肇事人、被害人。
車 肇事相關各車停放位置,各車輪胎與路面標線之關係
距離,車體撞損部位,刮擦痕跡,車體掉落物、散落物、車輛倒側方向等。
物 除上述人、車本身掉落或散落物之外,現場應確認有無其他相關之物件,如視線障礙物、石塊等。
痕跡 如煞車痕、車體磨擦地面痕跡,油跡、水跡、血跡等。
交通
設施 現場相關的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如:路橋 、安全島、施工圍籬等)地形。
路況 道路型態(岔路、巷口、車道數)路面狀況 (砂石路、溼滑、凹洞) 、坡路、彎路等。
定位 以上各人、車、物、均應以粉筆,噴漆 、或石塊在地面上標示其正確之位置並繪製現場草圖登記證。
* 協助警方繪製現場圖
現場草圖繪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A. 對當事人行車方向與最後停車之位置要確認。
B. 對物件的大小(長短)要分淆。
C. 現場各種證物及痕跡的前後左右位置要明確。
D. 與各種路面標線與尺寸標示之關係要正確。
於現場草圖簽名前,應注意審視是否有遺漏任何跡證,如是,應當場請求處理人員補正後,始簽名。
* 筆錄記載
通常筆錄詢問的內容包括行車速度、現場狀況 (路況 、天候、視線、交通設施)、雙方在碰撞前及碰撞時之相對位置、距離及所見之人、車、動態,有無採取何種緊急措施及其作用如何?肇事者對該事故之發生。應(能)注意而竟未注意之事項及其原因等。
* 其他
肇事車輛如有ABS配備 ,應請處理人貫注意,以供鑑定時參考。
若當事人聞有酒氣,應請求處理人員做酒精濃度測定,並註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及檢測的時間。
現場圖或筆錄內容應確認後再行簽名蓋章,如有疑點、問題或遺漏之處,應立即說明補充,或謹記於圖上或筆錄上,以作為事後處理鑑定或覆議時之參考,否則將失去陳訴之機會。
若肇事責任待查,處理人員要暫扣駕(行)照或車輛時,應請扣留機關摯據為憑。
駕駛人最好養成隨車攜帶以下處理器材之習慣,俾便急時之需:
A. 車輛故障標誌
B. 照相機
C. 粉筆或噴漆
D. 紙筆
肇事現場之撤離
A. 肇事現場之撤灘或清除,應獲得處理警察人員許可後方可進行,例如清除周圍所豎立之各種警告標誌、標識以及散落物件,並迅速恢復正常,以免妨礙交通順暢。
B. 如有人死亡時必須經檢察官之許可,並由檢方通知其親屬領回;如一時無法辨明死者身份而無法通知其家屬時,先將屍體送往就近殯儀館冰存。
C. 對於傷亡者及其家屬應暫勿計較肇事責任的歸屬,而應本人道精神,以誠懇態度慰問受難者及其家屬,以期博取對方的諒解,圓滿達成和解。
重大交通事故之處理
重大交通事故乃是人、車均有嚴重的傷亡(死亡人數有三人以上,死傷人數在十人以上,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除照一般事故流程處理外,更要通報相關之權責單位主官(管)到場指揮虛理,以昭慎重
[ Last edited by 強強 on 2006-12-13 at 11:19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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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2 11:29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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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強
金卡會員
法拉利車界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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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1985
註冊 2005-9-6 來自 法拉利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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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又了解了不少....很有用的知識
感謝您的分享..+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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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5 05:50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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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GT4
資深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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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1214
註冊 20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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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謝謝您的分享阿...............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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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5 06:16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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