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論壇 - 生活常識 / 智慧集 - [智慧集錦]侵害著作道歉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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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智慧集錦]侵害著作道歉啟事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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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智慧集錦]侵害著作道歉啟事

侵犯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所屬超級函授及金榜函授產著作權道歉啟事與悔過書
    本人楊○○在此以最摯誠與悔悟之心,表達對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所屬超級函授及金榜函授致上十二萬分歉意及悔意,並跪求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所屬超級函授及金榜函授能體諒本人為初犯及惡性輕微而能惠予本人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以最大的誠意及能力負起一切侵權行為的賠償與法侓責任。本人將立誓永記此次慘痛教訓及絕不再犯,並終生致力於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宣導,以彌補對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所屬超級函授及金榜函授的侵害與善盡公民之基本義務。

以下茲說明本人犯錯之詳情:
本人於今年7月許在員林鎮志光數位科技補習班附近向一位不知名之學生購買周○刑法DVD乙套及王○○刑法補充講義乙份,復於是年8月在奇摩拍賣網站以11000元,購得98年行政四等基警特考正版光碟乙套,9月再以8500元將98年四等行政基警特考正版光碟乙套,加上無償贈送周○刑法DVD及王○○刑法補充講義的方式在奇摩拍賣網站售出。殊不知該行為不但觸犯了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也侵犯了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所屬超級函授及金榜函授權益。更不知連無償贈送與在完全無得利情形下也嚴重觸法,使得一生善良的品行、清清白白的素行毀於一夕,懊悔自責不已。

本人深知不能以無心、無知、不諳法侓而推諉卸責,此事受到我有生以來最大的折磨與教訓,寢食難安、食不下嚥、行屍走肉、渡日如年,內心的煎熬與漫長的等待是非筆墨所能形容,全家無人能一夜安眠,需靠抗憂鬱劑與安眠藥來渡日,甚有輕生念頭。這些都是我咎由自取而怨不得人,我必需勇敢堅強的面對並承擔一切,甚不惜動用借貸方式來支付賠償金,我都無怨無悔。謹再次跪求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所屬超級函授及金榜函授能接受我最摯誠道歉及原諒我的無知。叩謝!

本人在此要呼籲讀過此篇道歉文的人,切記!要以此案例引以為戒,勿重蹈覆轍而觸犯法網,否則將萬劫不復與後悔莫及,確實真正去重視智慧財產權與著作權法的重要性!莫因心存僥倖而成千古恨!

此致

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所屬超級函授及金榜函授

立書人: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2010-10-18 08: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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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媽說的.小小幸福.小小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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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請問閣下是在教導如何編寫道歉啟事是嗎???
還是閣下犯了侵權一事而發帖呢?????




2010-10-18 09: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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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p200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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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這樣的道歉啟事,應該在部落格或臉書facebook上發表,
效果才會明顯一些,在此版區裡發這樣的帖子不適合喔!~


請☆Ta☆區版兄予以移除本帖為禱!!


2010-10-21 08: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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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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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xp20060726 at 2010-10-21 08:57 PM:
這樣的道歉啟事,應該在部落格或臉書facebook上發表,
效果才會明顯一些,在此版區裡發這樣的帖子不適合喔!~


[font=標 ...

救他一命吧.......那是寫給 檢察官及法官 看的宣導文章,
遇到 數個案例都是要發表這種文章公怖及宣導侵害著作啟事,
不過此篇文章還不能打動...判他緩刑的法官ㄟ,宣導∼著作權…的主題沒呈現出。

  Quote:
                           道 歉 啟 事


  本人(陳OO)在此以最摯誠與悔悟的心,表達對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所屬—超級函授─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最深的的歉意與悔意,並謹懇 檢察官與其他相關的受侵權人等,冀能予本人一次自新更過的機會。本人在此誓言:自此後,相關的錯誤本人保證決不再犯。「若忘記今日的教訓而讓覆轍重蹈於明日,本人願意無條件的接受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所提出的一切賠償條件,毋有任何怨言。」

以下茲說明拍賣詳細情況與緣起:

  因本人在大學畢業後不久隨即便面臨失業的壓力,儘管在學期間授有雙修學位的專業能力,仍不敵大環境的蕭條與無奈。失意落寞了許久,而後在父母殷殷企盼的建議與鼓勵下而奮力投身於國家考試競爭的行伍中。在北部隻身一人準備考試的期間,所有生活費的大小開支皆仰賴家裡無怨悔的資助與供應。但因家裡經商失敗所得有限、不比往昔,卻又得在有限的所得內供給本人學習不致匱乏的資源與金錢。是故,為減輕家人為資助本人學習在金錢上的重擔,本人遂在OO拍賣網站上出售過去學生時代打工所賺錢所購得的一些二手日用品,將其廉讓出清以換取微薄的金錢。

  不慎,卻因本人利令智昏又孤陋寡聞的不諳著作權法,在民國98年4月準備當年度國家考試的期間,曾於拍賣網站上販售過乙份補習班用書──OO老師民總課本,並以搭配課本較易理解學習為理由而附上上課自錄的錄音檔。在書籍售出後,捨不得出售正本而恣將其拷貝,與買家協調後以影本作替代,並隨機附上他科零散旁聽的錄音檔以給買家試聽作為日後挑選師資之參考。殊不知此舉不僅違反更是觸犯了著作財產權法第91條之1重製並散佈盜版光碟之相關罪責規定,侵害了眾多原著作權人、老師們的權利。直至收到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的通知單後,方知悉事態的嚴重性。雖然因準備考試大致看過部份的法律條文,但卻是不求甚解式的學習,智昏駑鈍至此,實不足取。

  如果說「人為財死、鳥為食亡」的話,那麼此次的經驗對本人而言則是莫大的警惕,將畢生難忘的銘記在心。犯錯並不可恥,重點是有沒有能力從錯誤中醒悟與汲取教訓,並從失敗中學習。對往昔所曾犯下的過錯,本人不會逃避,願意正面的坦然面對接下來所應負的責任,而再多的道歉也比不上實際行動的誠意。今後數年,希望在本人能力所及的範圍內,竭其所能的做到其力所能及之保證,以證明其悔悟之決心,誓言永不再犯。本人在此謹以至誠宣誓。

  冀由本人的案例與教訓,盼能喚起社會大眾對於著作權法的認識與重視。畢竟,一般人總以為著作權法的侵害不過是爾爾小事,不足掛念;但事實上,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可謂重罪──未待受侵權人提起告訴,檢察官可逕依職權直接提起告訴,是為「公訴罪」的非告訴乃論。莫因惡小而恣為之、莫因一失足而成千古恨。在法治國裡頭並沒有所謂的「不知者無罪」這回事,勸君莫作等閒看待而心存倖僥。

  最後,由衷的感謝在此事件中曾給予建議或相關救濟途徑所有人士的幫忙與援手,讓初犯此罪猶如驚弓鳥迷茫的本人能有及時回頭思過檢討的機會,明白孰是孰非。感謝高雄的顏姓員警、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的林姓法務專員、主管、桃園地方法院何姓檢察官,以及犯此大錯仍未放棄而默默支持的父母。此外,尤其是因本人一己之私而受侵權傷害所擾最甚的民總OO老師,感謝您的體諒與不計前嫌,願予本人一次悔悟自新的機會,。經這次事件後,本人會刻取教訓,在著作權法的保護上,竭其所能的加以維護和宣導並隨時以此為惕勵。

相關法規條文茲檢附如下:

第九十一條(重製他人著作之處罰)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九十一條之一(處罰)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九十二條(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處罰)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條(告訴乃論罪及例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Quote:
本人同時呼籲看到該篇悔過書的網友不要像我這樣,以為只有盜版是違法的,賣補習班的錄音光碟並非違法的,這真的是非常錯誤的觀念,其實只要是盜版或錄音都是違法的,甚至轉賣跟老師上課所抄一樣的筆記也可能觸法,所以希望各位能跟我一樣將該法律知識謹記在心,以免誤觸法網。

對於侵害到志光教育科技集團之著作權,請貴公司能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希能透過下列幾點進行補償:
一、本人願意支付能力範圍內之金額賠償對貴公司所造成的損失。
二、本人將於各拍賣網及相關討論區發表對貴司道歉聲明啟事(悔過書)。
三、本人也會配合貴公司之需要,檢舉侵害志光版權網拍賣家產品之資訊。
除上述幾點之外,貴公司尚有其他須本人配合之處,本人必盡力配合。
懇請貴司原諒本人對法律知識認識不足所造成之侵害,不予追究。
該事件,也真的讓我得到一個教訓,本人也深感後悔,並保證以後絕對不會再犯,希望貴公司及檢察官能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謝謝。
本人也將相關法規條文茲檢附如下,希望有看到本文章的網友能夠熟讀,避免跟我一樣誤觸法網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最後,希望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所屬超級函授能念在本人因初犯及法律知識認識不足,誤觸法網,給予本人改過自新的機會,本人保證以後絕對不會再犯。也感謝志光集團法務代表林先生及高雄保智大隊顏姓員警提供本人相關訊息及幫助。  

[ Last edited by ☆Ta☆ on 2010-10-23 at 12:58 AM ]




2010-10-23 12: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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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道歉啟事
本人楊○○在此以最誠摯及悔悟的心,來表達對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所屬
—超級函授--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最深的歉意及悔意,本人深感
悔意並保證日後絕不再以上述或其他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謹此
特予以聲明, 懇求檢察官及相關受侵權人等,能給予本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在96年12月份左右,當時經濟景氣正遭逢近年來最嚴重的金融風暴影響,
導致本人面臨公司被合併而裁員的窘境,這種情況並沒有隨著時間而逐
漸好轉,長時間面臨處於失業狀態的我,因為一直沒有任何收入,加上
先前為了幫母親還債所貸的一筆款項,每月會定期扣款,因此數月後,
戶頭的金額只剩個位數,
正當極度絕望時,97年9月在網路上得知土地銀行即將在年底招考,進公
營銀行工作是我的夢想,但自知憑自己的力量是不夠的,所以立即就想
到補教業中的佼佼者-志光補習班。因此便以信用卡購買銀行招考DVD函
授資料8000元,拿到資料後開始認真上課,直到土地銀行公佈簡章後,
沒想到從97年開始報考學歷限制從專科改成大學。為了早點出來工作幫
母親還錢的我只有專科學歷,雖然目前在就讀夜大,但是還沒有畢業的
我仍無法報考。
原先想把整套資料轉售給別人換取現金,但又不捨放棄自己的夢想,心
想取得大學學歷後的我還是可以報考,此時又在來勝金融證照討論區發
現有人想購買志光超級函授-銀行招考DVD這套資料的影印版,也就是盜
版的。
因為志光的教學品質是受到眾人所認同的,但是當時愚昧的我,卻完全
沒有考慮到著作權侵權的問題。因此我主動發表文章並販售了二套銀行
招考DVD函授資料總金額為4800元。
銀行招考DVD函授資料內容如下所示:
國文(殷○○老師) 講義1份 DVD光碟6片
英文(倪○老師) 講義1份 DVD光碟2片
會計學(黃○○老師) 講義1份 DVD光碟5片
貨幣銀行學(何○老師)講義1份 DVD光碟5片
票據法(金○○老師) 講義1份 DVD光碟5片
銀行法(金○○老師) 講義1份
在98年3月初接到法院傳票的母親緊張地詢問我,在致電保智大隊並透
過警員說明後才知當時無知的行為是如此地嚴重,讓我相當地懊悔,內
心感到極度不安和難過,在警局裡做筆錄、上法院出庭接踵而來的問題
一堆,等待傳票及訴訟時的日子是非常漫長且痛苦,內心不但背負極大
罪惡感,對自己極度的否認,失去原有的自信及笑容,但一切都是咎由
自取。從沒想過自己會犯罪或有前科,但卻因為不諳著作權法,而讓此
這個行為侵害了眾多原著作權人及老師們的權利,並觸犯了著作財產權
法。對此事我深感歉意,非常後悔做出這種行為,日後保證絕不再犯,
請檢察官與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這次的事件真的給我相當大的教訓,也是我人生當中最低潮的一段時間
,絕不能因為自己的無知去觸法,更不能因為本身的問題去侵害或影響
他人的權利。因此我們做任何事情的時候,切記要三思而後行,切記一
時的錯誤觀念會毀了自己未來大好的前途並付出慘痛的代價。不論是用
什麼方式,複製、贈與或出售,無論任何理由,買賣具有著作權商品時
,要具有「尊重著作權」的認知及購買「正版商品」的觀念外,絕不可
以販售或購買盜版商品,這都是觸犯著作權法的行為。
在這裡非常感謝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所屬--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的
法務以及主管能給我改過自新的機會不予追究,讓我在能力所及的範圍
內賠償所造成的損失,並過勞動服務以及講習的方式回饋社會及自我檢
討。
最後,希望藉由我這個案例與教訓,能夠喚起大眾對著作權的認識與重
視,並遵守相關法規,如著作權法第90條、90-1條、92條等相關規定,
維護著作權使其不要受到侵害,再次對檢察官、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法
務和所有協助過我的人至上最深的謝意。

道歉人:楊○○




2010-10-23 01: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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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媽說的.小小幸福.小小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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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原來如此~~~
兩相比較.才知道☆Ta☆區版的完整!
不過姓名不用標明出來嗎.這樣效果會多大呢???




2010-10-23 11:2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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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現今的法官不見得會同情的!
有得還需要"煙酒看看的"---要錢輸送吧!~
怕謝啦! 我還以為是發錯版區或其他的!


法律問題我不太懂,我再想看看有何方法可解或幫忙的!~


2010-10-23 06: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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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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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xp20060726 at 2010-10-23 06:25 PM:
現今的法官不見得會同情的!
有得還需要"煙酒看看的"---要錢輸送吧!~
怕謝啦! 我還以為是發錯版區或其他的!


法律問題我不太懂,我再想 ...

一般會這樣,幾乎可以【易科罰金】的3∼6月內刑責之小問題,法官才須要指定那些論壇∼發表侵權感言,一來給予年輕人機會,另外....給予其他網友 警惕、但效果..有限 ((年輕人根本不會去瀏覽那篇文章))。

法官 用心良苦 意願比較多,但須 疏通者 會 重罪起訴 ,輕罪終判決,穫利才豐富,環節不能遷扯到主事者,收取金額須不同穫利,一般須轉手 10位人經手,其間∼轉匯∼開票∼現金,最後是親屬的貨款進帳,不會像 扁 案一樣的直接收現金,其中還比價碼ㄟ,真不知是大膽 或 無知 (沒有收賄的經驗),現在 多一項 轉手管道....網拍 (由最後經手人買進一些容易銷售物品,網拍 洗錢),大宗金額 可以透過 不動產 或 賭場 洗錢(不會賭客 大贏 職務賭徒 數前千萬),「扁 案」&「四汴頭弊案」不同之處 就是跟人不叔原故,【贓】=分錢不均 才會爆發。




2010-10-27 12: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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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Ta☆ at 2010-10-27 12:32:


一般會這樣,幾乎可以【易科罰金】的3∼6月內刑責之小問題,法官才須要指定那些論壇∼發表侵權感言,一來給予年輕人機會,另外....給予其他網友 警惕、但效果..有限 ((年輕人根本不會去瀏覽那篇文章))。

法 ...

也不知該說些什麼的?
指希望能小事化無的過去,如果真的要說是法規訂得不清不楚的;
在道義上是給予精神支助而已,我們能說些怎樣的鼓勵!~


2010-10-27 02: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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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o447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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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Ta☆ at 2010-10-23 01:05 AM:
道歉啟事
本人楊○○在此以最誠摯及悔悟的心,來表達對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所屬
—超級函授--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最深的歉意及悔意,本人深感
悔意並保證日後絕不再以上述或其他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謹 ...

☆Ta☆區版大, 您好

我目前有類似的案件纏身, 這兩篇"道歉啟事", 可以借我參考使用嗎?
雖然不知道是否需要, 想一想還是先準備一下...


2011-4-4 05: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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